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7-10 23:22 发表的:
甲男与乙女结婚,但未举行公开仪式,仅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生下丙子。数年后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妇某丁同居,并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抚育戊之行为。数年后甲死亡,遗有现金新台币200万。试问应由何人继承?应继分如何?
想法:
(一)甲和乙结婚无效(不符合982)所以乙非甲之配偶,所以没继承权
但丙可依1067II 为认领之请求而取得继承权
这样对吗
本题甲乙结婚之效力为何,应视其结婚之时点为何,适用不同之规定。
旧法时代:依982条第二项规定,推定甲乙已结婚,于未经反证推翻前,其结婚是有效的,其所生丙子亦受婚生推定。
现行法:982条已改采登记主义,所以甲乙结婚虽未举行公开仪式,只要符合982条之要件及其他实质要件,其结婚有效。
所以,本题甲乙不论结婚之时点为何,乙均为甲之配偶,乙对甲之遗产有继承权。
丙为甲之婚生子女,对甲之遗产亦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