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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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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96年考古题 民事诉讼法--假执行的问题
  96 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试题



22.下列何种情形之判决,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A)小额诉讼事件法院为被告败诉之判决  (B)命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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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7 11:26 |
sammifan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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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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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命给付之金额新台币五十万元à民诉法条 389

 

下列各款之判决,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一、本于被告认诺所为之判决。

二、命履行扶养义务之判决。但以起诉前最近六个月分及诉讼中履行期已

   
到者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所为被告败诉之

   
判决。

四、(删除)

五、所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
未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判决。

 

所以(B)命给付之金额新台币五十万元 à不得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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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7 20:41 |
pwter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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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宣告假执行呢?

按民事诉讼法第389条第一项规定:
下列各款之判决,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一、本于被告认诺所为之判决。
二、命履行扶养义务之判决。但以起诉前最近六个月分及诉讼中履行期已到者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所为被告败诉之判决。
四、(删除)
五、所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未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判决。

因此就逾50万以上的判决不得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其他的答案均得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未受到第389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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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7 20:43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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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了解了,谢谢各位大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7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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