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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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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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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约定利率问题
Q.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则下列关于债权人对于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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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2 16:0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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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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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205
(最高利率之限制)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
权。
所以其就超过百分之20之部分承为自然债务
约定有效 但无请求权


其对自然债务为给付不得依不当得利而为请求

因属180第一项第三款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故债权人受领有效
供参考 表情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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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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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16:38 |
e19840111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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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师 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P71~73页
对于超过法定利率利息的支付与不当得利有分析讨论

民法第二○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王师赞同最高法院之见解,采取超过部分,仅为自然债务,尚非无效之说。
债权人请求时,债务人对于超过部分得拒绝给付,但己为给付者,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易言之,即贷与人受领超过部分的利息,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而『不成立不当得利』与『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在概念上仍应有区别之必要。
在此应系『不成立不当得利』,而非『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之自然债务类型 。

如有错误,尚祈诸位先进不吝指正 表情  
仅供参考m(_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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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3 00:53 |
hanlinle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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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债主不能主动索取超过20%的利息~
但是如果是欠钱的人自己心甘情愿要给债主超过20%的利息~那债主当然收啦~
受领有效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03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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