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协商程序与简易判决程序之异同
「协商程序」与「简易判决程序」有何异同?试分析之。
 

「协商程序」与「简易判决程序」之异同分析如下:
1、『被告是否与检察官就科刑事项协商』不同:依刑事诉讼法(以下同)第455-2条规定,协商程序必先协商。而依第451-1绦规定,简易判决程序则未必须先协商。

2、『法院科刑范围』不同:依第455-4条第3项规定,『法院为协商判决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1 17:07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亲爱的同学:

不要只给法条比较,这是申论题型,不是法条题型!

再试试看!

加油!!

补充说明:
关于这题,刚刚想了一下,个人约有七八点可以论述,若您的得分为五十,个人认为:大约是这上下啦!


Q兄:师兄?孙悟空吗?
呵呵~~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7-02 00:18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1 23:15 |
Alys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9 鲜花 x6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意义和案件限制也可以做比较
另外简易决在侦察中和审判中也不相同
程序转换和救济方法也不相同!
等会儿来整理一下表格!
如果有整理出来的话,再贴出来分享好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01 23:50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注意喔 他是说异同 所以同也要写喔 不要只想到写异的部分 这是考生常常漏掉的部分  

像书面审理   跟传闻法则的例外  都是很重要的与通常程序不同之处

也是两者相同之处 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7-02 02:0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00: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2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