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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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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考古題4題
題目一
甲、乙、丙對丁負連帶債務120萬,若丁免除甲的債務,那乙丙是不是就要還各40萬就好?還是甲的部分由乙丙分擔?


題目二
(D)10.有關違章建築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無法取得所有權
(B)違章建築不得為物權的客體
(C)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可以向其買受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違章建築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權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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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光並非太陽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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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6 10:4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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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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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對丁負連帶債務120萬,若丁免除甲的債務,那乙丙是不是就要還各40萬就好?還是甲的部分由乙丙分擔?

民法第276第一項,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應此甲的部分免除了, 乙丙僅要為自己的部分負責故各附40萬的責任

D)10.有關違章建築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無法取得所有權
(B)違章建築不得為物權的客體
(C)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可以向其買受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違章建築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權
有聽老師說,違章建築只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無法取得(所有權)但這考古題卻是藉由拍而取得其所有權,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違章建築之房屋是有所有權的,由原始起造人取得,但其無法為不動產登記,故無法表彰不動產的公示性
因其對交易安全有重大的影響,故不得移轉其所有權,但若買受人依買賣關係占有該違章建築則其取得
合法占有之權能,原始起造人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對之為權力的行使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手提電腦一只,遂立即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該電腦之所有權?
(A)遺失物的拾得 (B)無主物的先占 (C)動產善意受讓 (D)動產時效取得
答案(A)為什麼不可以選呢?

因為首先他是立即據為己有,再來遺失物的拾得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如交由警察機關一定時間
無人領取者,始有權取得其物之所有權。依題意其無為一定的法律程序,故不得依遺失物的拾得而為權利主張

  甲立遺囑遺贈乙花瓶一只,其後又與丙訂立以丙結緍為條件將該花瓶贈與丙之契約。丙於甲生前結婚。何人得請求交付該花瓶?(96高三)
(A)乙 (B)丙 (C)乙、丙二人共同請求 (D)乙、丙均不得請求
身分權不是不可以附條件,該契約無效?
這題是在考(後行為與前遺囑牴觸視為撤回嗎)?
若都不是,這題該如何解答呢?

遺贈即已死亡為發生原因之贈與行為 因為甲丙的契約先生效力
所以丙得為請求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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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4:1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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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bdkatee 於 2009-06-16 10:42 發表的 民法考古題4題: 到引言文

題目二
(D)10.有關違章建築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無法取得所有權
(B)違章建築不得為物權的客體
(C)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可以向其買受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違章建築之拍定人因拍定而取得其所有權
有聽老師說,違章建築只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無法取得(所有權)但這考古題卻是藉由拍而取得其所有權,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

補充紅字部份的問題:
可能你混淆老師的意思了
建物不論是否合法
均因興建完成由出資人取得建物所有權
因為土地法規規定違章建物無法為第一次登記
再因民法758及759條之規定
所有權人因無法登記不得處分其所有權
所以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才創設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但違章建物經法院拍賣程序由拍定人拍定後
依民法759條及強制執行法98條第一項規定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
該不動產所有權。
所以毋須經登記即由拍定人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違章建築之買賣,買受人是否取得所有權,應分別情形,不可一概而論:
一般買賣:買受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法院拍賣: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強制執行法98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
該不動產所有權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
,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
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8 09:0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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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6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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