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总统公布刑法修正条文(980610)
资料来源:总统府公报
总统府公报 第6867 号
中华民国 98 年6 月10 日(星期三)

中华民国刑法增订第四十二条之一条文;并修正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及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五条之一条文
中 华 民 国 98 年6 月10 日
华 总 一 义 字 第 09800141551 号
第四十二条
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二个月内完纳。期满而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力完纳者,
易服劳役。但依其经济或信用状况,不能于二个月内完纳者,得许期满后一年内分期
缴纳。迟延一期不缴或未缴足者,其余未完纳之罚金,强制执行或易服劳役。
依前项规定应强制执行者,如已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得迳予易服劳役。
易服劳役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劳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条第七款所定之金额,其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不同者,从劳役期限较长
者定之。
罚金总额折算逾一年之日数者,以罚金总额与一年之日数比例折算。依前项所定之
期限,亦同。
科罚金之裁判,应依前三项之规定,载明折算一日之额数。
易服劳役不满一日之零数,不算。
易服劳役期内纳罚金者,以所纳之数,依裁判所定之标准折算,扣除劳役之日期。

第四十二条之一
罚金易服劳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会劳动六小时折算一日,
易服社会劳动:
一、易服劳役期间逾一年。
二、应执行逾六月有期徒刑并科之罚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社会劳动显有困难。
前项社会劳动之履行期间不得逾二年。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执
行劳役。
社会劳动已履行之时数折算劳役日数,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论。
社会劳动履行期间内缴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1 11:0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1 10:51 |
firstnoe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提供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1 12: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5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