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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OX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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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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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四題題目
 

1. 障礙未遂(一般未遂)與不能未遂究應如何區別?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刑法修正前後,二者在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 警察甲因緝捕逃犯乙,為求逃脫,乙乃奪取警槍,朝甲的心臟部位按扣扳機三次,結果因甲配槍未上彈匣而倖免於死,問依新修正之刑法,本案乙應如何論罪科刑?

 

2. 盲人甲於其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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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4 14:00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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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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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換個方式問吧!!
現在這個時間應該沒有人會這麼閑,一口氣幫你解完這四題吧!!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4 19:50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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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區分方式就是
不能未遂本身就是障礙未遂的一種阿
只是立法者把它特別用條文獨立出來
(好像是用客觀未遂理論吧)
不過頗有爭議:可以去看2526的修法理由
兩者的區別在於:障礙未遂在客觀上仍有可能導致既遂
但是不能未遂卻是無法既遂(主體客體手段不能)
不過不是所有不能未遂都不罰
依條文:須不能既遂且又無危險者
才可不罰
如有不對請指正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6-05 17:59 |
wcsui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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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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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管您是中正的學生或者是北大的學生
期末考題請自己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2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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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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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障礙未遂(一般未遂)與不能未遂究應如何區別?

此題好像補習班的講義都會有~~算是常出題~請去翻一下書~周老的書都會有說~上課也有說~手邊沒有講義~
所以就就不試著解釋了…怕解錯了就不好~不過 基本上朝著上述回應者的方向去想~基本上,二者都會成立~看你的推理過 程,
因涉及日德學者的不同看法,所以~本題二者皆是可成立,就看你怎麼說服對方~當然成立不同的身份~就會有過 失和不罰的情況~

2. 盲人甲於其妻乙外出購物時,在神壇上點燃蠟燭禮佛。未幾蠟燭傾倒,延燒至周圍。因甲目盲,致稽時機,迨覺察時已施救無效,竟將甲宅焚毀。甲之刑責如何?
個人拙見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生共危險才會有這罪討論)
個人拙 見:應當是討論173-2「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T會成立,亦無阻卻R,但是在S上面嫵可以考量減輕,因為「盲人甲於其妻乙外出購物時,在神壇上點燃蠟燭禮佛」,法條上即掛是很輕的罪~其本上雁惱不會成立此罪,個人覺得討到後來可能的過失罪輕罰吧~因為此法立法主要是要治故意放火的惡人,應當對過失者罰很輕~因為個案都不小心燒了自已的房子,心情一定是很OOXX,不可能很爽吧~罰這種人,是要讓他去死嗎~~三年以下的~那麼就通常是科以緩刑或是罰金!

再者要看是否致生公安問題,再論175..

3. 甲乙因故共同持刀追殺丙,丙身中數刀後,...試問甲乙各應如何論罪?

個人拙 見《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1、乙遂心生恐懼,棄刀不再砍丙....討論已意中止的適用…就是中止犯討論
2、乙遂心生恐懼,棄刀不再砍丙,並拉扯甲,欲阻止甲繼續砍殺丙,乙阻止甲不果,見狀則自行倉皇離去。丙終因傷重而死.
  ....是否有盡力去阻止,盡求助義務討論之
3、感覺上乙可以報警/或叫119去阻止甲/求助丙,但是因為以乙的立場~一定不會去吧,但是可見,沒有盡力阻止
4、個人感覺論到最後,甲~應當是故意271即遂、乙論論空間較大~是否適用中止犯呢~?爭點~乙可能是271未遂或是中止犯~
看你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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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2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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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與乙本係好友,嗣因事反目,甲遂唆使丙將乙殺害,以雪心頭之恨。某日,丙身帶兇刀,擬往乙宅尋釁,因行跡可疑,途中即被巡邏警察帶回警局調查,致未能成事。試問甲、丙各應負何刑責?

個人拙 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感覺上像是討論犯罪的過 程~~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未遂、即遂~

丙是否有進入著手實行~進而引發討論的事,不能犯、障礙犯~


甲則是在教唆殺人罪中討論~~

有可能即遂~因為教唆的人也去做了~只是可能因為「,不能犯、障礙犯」造成犯罪中止了~但是就甲主觀、客觀已然充分滿足

可能是未遂~因為就客觀上事實面~丙身帶兇刀,擬往乙宅尋釁,因行跡可疑,途中即被巡邏警察帶回警局調查,致未能成

就看你怎麼說服讀者拉~


感覺上這四題都是繞在:「不能犯、障礙犯」、著手實行~~應當是學校考題吧~學校考試請好好加油~

                      不要想用投機的方式,畢竟~國考~律師考,也不能「上網知識力量大」~

祝後也祝各位版友~金榜提名~刑法很好玩~就算是考試不考,也很有討論的趣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2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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