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于 2009-06-05 18:28 发表的 :
因为168伪证罪是己手犯
也就是直接正犯......不过实务认为甲之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不成立此罪
至于有关于165湮灭刑事证据罪、甲也不成立(理由同上)丙成立伪证罪、哈哈哈丙是白痴
浅见请指正
个人拙 见也是大致上是如此~
丙之论罪:
因为就以165条来说:重点是在「为他人」~所以可能只有丙会成立~
构成要件成立:丙在客观事实上做出伪证
无阻却R成立:没有那条法律可以同意丙这么做~
责任:应当考量「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去解说,是否成立或减轻~
甲:引述q8791042的解答~
甲不会成立165条、168条之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因为前者为他人而为之,后者没有期待可能性~
因为165伪证罪前提要件是"湮灭"「他人」之犯罪证据,
因法律不强人所难.要甲自白.也维护其于诉讼上之抗辩权.固.为湮灭"自己"于诉讼上有关之犯罪证据.不成立本罪(168条之伪证罪).
仅为讨论甲恐吓丙其行为之手段目的关联性,所以甲可能另外对丙犯305的恐吓罪~
忽然有个已手犯的想法,若是A男叫B男去和C女通奸(BC皆已成年且一方已婚),这个通奸应当也是已手犯吧~
若以支配论来说~A男应当不具备完全支配B男的能力~所以「不构成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
若A男具有充分支配力~例如:严密帮会组织~。那么让A男成立通奸的间接正犯(其中的正犯后正犯)..感觉好怪哦~
这种刑事政策学下的产物~有时解起来有点啼笑分非~没做到的~居然也是共犯~那么是不是C女的老公也要对A男提告~~
呵呵…可能是鄙人刑法学的不好~总觉得这样解来解间接正犯~怪怪的~但是又说不上那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