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5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pm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准强盗&诈欺
1.甲将储存电脑档案中部份民众个人资料复制交给友人乙,乙取得该资料后恐吓犯罪,
请问甲成立刑法何罪?

2.请问若行为人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供争点问题讨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4 22:02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于 2009-05-14 22:02 发表的 刑法~准强盗&诈欺: 到引言文
1.甲将储存电脑档案中部份民众个人资料复制交给友人乙,乙取得该资料后恐吓犯罪,
请问甲成立刑法何罪? quote]

先请问:
一,甲是否具有公务员身分?
二,甲是有意将资料提供予乙作犯罪使用?还是无心呢?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4 22:57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于 2009-05-14 22:02 发表的 刑法~准强盗&诈欺: 到引言文
4.若老板找错钱,行为人亦默默收下,是否成立339?
339不是包括不作为犯?虽然错误非由行为人产生,但仍利用并有使人财产受损害,
所以应当是可以成立的吧?


一般认为:诈欺的四项要件,需按顺序产生,如大姐此问题所示:仅是利用他人错误,尚难谓达诈欺之境。

^^"...我喝醉了,乱说的...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8 21:0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利用他人错误,有学说认为亦可成立诈欺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4 23:01 |
sazo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于 2009-05-14 22:02 发表的 刑法~准强盗&诈欺: 到引言文
1.甲将储存电脑档案中部份民众个人资料复制交给友人乙,乙取得该资料后恐吓犯罪,
请问甲成立刑法何罪? ?


甲知道乙会用来恐吓吗?他是在什么情态下给乙的?
光照题意,我觉得是刑法三一八条之一,泄密之处罚。 (若公务人员职务上行为,刑责加重)

2.请问若行为人成立321第一项第一款,又成立329准强盗,那是否两罪都要论,若都论
那如何竞合??

我的想法先320,然后329,经吸收理论,法规竞合→只剩329。由于329以328论,所以适用330加重(即321之适用)
(或许有误,最好再听听别人的说法。)
 
3.又329的着手时点?

你是指由窃盗、抢夺,转变成329的时点认定吗?我的想法,是以开始攻击人(强暴、胁迫)就算了。被攻击这人,不限原来被偷的人。
 
4.若老板找错钱,行为人亦默默收下,是否成立339?339不是包括不作为犯?虽然错误非由行为人产生,但仍利用并有使人财产受损害, 所以应当是可以成立的吧

学者多数认为,是不行的!只可循民法途径,不当得利返还。
 
参考看看啰。表情


[ 此文章被sazon在2009-05-15 02:3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简要说明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5 01:04 |
ipm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警员甲利用其所配发公务的电脑设备,将储存电脑档案中部份民众个人资料复制交给友人乙,
乙取得该资料后乃依资料上的记载,以电话方式,分别向被害人谎称系黑道,
受委托协助被害人与委托人间的纠纷,要求被害人应于指定的时间内,汇款一定金额到人头帐户,
否则将对被害人不利,致多名被害人心生恐惧依其要求给付金额。试述甲乙行为?

题一的全文是这样,好像也没有述叙的很清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7 22:28 |
ipm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azon 于 2009-05-15 01: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学者多数认为,是不行的!只可循民法途径,不当得利返还。

参考看看啰。

可是不是有财产损害吗?那如果去论成立339就是不对的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7 22:3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hile99tw 于 2009-05-17 2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不是有财产损害吗?那如果去论成立339就是不对的吗
表情


此题行为人不成立诈欺罪之不作为犯 表情
因为诈欺罪之前提要件之一--->乃行为人施予诈术使他人陷于错误...表情
就此论点.行为人不该当诈欺罪是应未施予诈术之行为.故仅为民事上之不当得利...!!表情

参考资料->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25.pdf 第三页中段
出现类似题目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18 07:5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分享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8 07: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3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