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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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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阻却罪责事由之责任能力
请问阻却罪责包不包括限制责任能力人(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满18岁人、精神耗弱、喑哑人)
照理说没有责任能力仍不成立犯罪
而限制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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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9-05-11 21:32重新编辑 ]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1 14:37 |
kentsu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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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都是民法的观念,不能跟刑法混在一块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11 16:22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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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tsu720 于 2009-05-11 16: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都是民法的观念,不能跟刑法混在一块哦~

可是我是对刑法的责任能力有问题
并没有牵涉到民法得行为能力阿?? 表情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1 16:26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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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红兔姊姊:
  立法者认为:未达完全责任能力之人,虽不至于对法律全然不懂,但念及此等之人,学识教育不完全,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纵有不法,其罪责部份或有可原谅之处;但若全然不予惩戒,又恐其生侥幸之心,无法达到刑罚教育之目的。故以减轻,略施刑责,以为警惕。
      而对于精神耗弱之人,理由与上述差不多,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行之行为,或许不清楚其行为意义及后果,所以应该视情况减轻或减免其处罚。
  至于喑哑之人,一直没改过,是从很久以前就有的规定。当时的时空背景,喑哑之人(一定要两者皆成立,也就是既聋又哑之人)受教育不容易,所以要说使此等人完全懂得法律实在不具期待可能,所以,也该减免其责任。
  立法者又认为:无责任能力之人,身心发育皆不完全,对于所施行为多不知其轻重,说白了,什么都不懂,对此等之人施以刑罚,又说白了:没天良啦!夭寿喔~~什么都不懂的小孩子,你也关得下去喔....

(本来想延续上一段的语气,继续"正经"的解释下去,奈何心中说书的"第二灵魂"又跳出来了......嘿嘿!)

((举例错误,赶快修正,免得误人子弟,点到这就好,呵呵...多谢WINKOR大题点...^^...))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3 23: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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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1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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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的事是--->不罚V.S减免其刑吗??
因为题目好像在绕口令的说... 表情
 
不罚有三种情形:(犯罪不成立)
1.构成要件不该当->ex自杀
2.构成要件该当+阻却违法性->四种法定+三种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3.构成要间该当+违法性+阻却责任->e.x刑法18-1.19-1.20(阻却罪责)


减免其刑:
系为犯罪三阶满足而成立犯行为.而因法定减免罪责事由上减轻其刑责
e.x刑法18-2.19-2.20.27.23但书.24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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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整理及说明,甚为清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2 01:03 |
寂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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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11 14:37 发表的 阻却罪责事由之责任能力: 到引言文
请问阻却罪责包不包括限制责任能力人(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满18岁人、精神耗弱、喑哑人)
照理说没有责任能力仍不成立犯罪
而限制责任能力人之行为
不是没有成立犯罪
只是得减轻其刑
所以我认为是没有在内
可是不是因阻却罪责得减轻其刑
那又是因为什么事由 


小弟见解,这跟您上次发问刑法第16条禁止错误(罪责之不法意思部份)的思考方法雷同,
已有正当理由为前提,分为三个阶段
完全不可避免>>>阻却罪责,犯罪成立
避免有困难>>>>罪责不阻却,但减轻或免除其刑
..................略

以刑法第19条再来思考(罪责中责任能力部份)
第一项完全无责任能力>>>>阻却罪责,犯罪不成立.
第二项限制责任能力>>>>不阻却罪责,犯罪成立,但减轻其刑
第三项因故意或过失自招前两项状态>>>>不组却罪责,犯罪成立。
在新古典犯罪三阶论中,都归在罪责部份讨论。
至于问说为什么事由.....尧舜三王治法,本于人情。立法者也依此为考量吧...

有错请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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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3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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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减免是因为他没有负责任的完全能力,由于行为人在行为时欠却此能力,如果施予刑罚,并不能达到原来我们希望刑罚达到的目的及功能。换言之,此时仍对其施予与完全责任能力人相同刑罚可能有违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以及平等原则。

从刑罚论刑罚的功能来思考,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因而赋予法官具体裁量的权限,使法官视行为人具体的责任能力,来决定其减轻的刑罚,故该条规定为得减轻刑罚。 

刑罚是有其极限而不是无所不能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4 01:1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4 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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