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协议离婚
而且并非当事人(大哥)的真意
那当初的离婚登记则有瑕疵
而且可能有伪造文书罪的问题
如果是裁判离婚
要考虑的是能不能再审的问题
相关依据请参考民事诉讼法496条以下之规定
若离婚已生效.那小孩的监护可争取回来吗?
--->如果现任亲权人有不适合行使亲权之事由
(例如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
可以声请法院改定亲权人
民法1055条
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
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
前项协议不利于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项情形,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酌定权利义务行使负
担之内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
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