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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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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实例题:过失犯&不作为
a女开车停红绿灯,见绿灯加足马力,却撞伤因来不及过马路之乙妇,
其丙子因头部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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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8 22:30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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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开车停红绿灯,见绿灯加足马力,却撞伤因来不及过马路之乙妇,
其丙子因头部落地,而致植物人…a女如何论罪!

撞伤乙妇,造成生理机能的妨害,构成伤害,
丙子头部落地,而致植物人,亦属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构成重伤,
a女应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路上之行人,系属过失。
应成立过失伤害罪及过失重伤罪(284),一行为侵犯数法益,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甲之大型犬,见乙进入甲屋窃取珠宝,而咬断乙之手指,甲闻声下楼,见a犬咬乙而不制止,乙仓皇逃跑…
甲有罪吗?有不作为伤害罪,在阻却违法那边会通过吗?

甲的不制止,系属不作为,
甲并未指使a犬咬乙,不符合危险前行为,不具保证人地位,
所以甲的不作为不具危险性,故不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23:02 |
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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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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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开车撞伤乙妇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伤害罪

构成要件:a女见绿灯就加足马力而撞伤乙妇 就a女主观上是何种心态

若是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则为过失 反之 有预见乙妇来不及过马路 而故意加足马力往前开 则应属故意

本案例中 乙妇是来不及过马路 并非突然冲出来 故a女 实难认为无故意   故成立277

a女对丙子撞伤使其成为植物人之行为可能成立278重伤罪

构成要件方面 所谓重伤 是使他人之身体或健康有重大难治或不治 刑法第10条有规定

现在丙因a女之撞击而成为植物人 系为刑法第10条的重伤   在主观上看a女是否有使人重伤之故意

若有则成立刑法278   若是出于伤害之故意 而致生加重之结过成为重伤   则成立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罪


竞合 a女系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   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论刑法278重伤罪或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罪

个人看法 请多方比较验证

表情


[ 此文章被K2001在2009-04-09 00:0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4-08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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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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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女在客观上撞上乙丙.使乙丙之身体法益招致侵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惟.其a女主观上.是为伤害罪之直接故意.未必故意.有认识过失.无认识过失???
基于刑法之谦抑思想.a女之行为对乙论以过失伤害.对丙过失重伤.乃一行为
侵害数法益.55想像竞合

二.甲之行为可能成立277不作为犯

窃贼乙被甲的大型犬咬伤之情形.甲乃状造了危险前行为.若需达到保证人地位该为前行为:
1.密切法益招致侵害之危险源
2.该前行为为义务违反性之不法行为
3.该前情为与法益保护规范具等价性

题中.甲之大型犬.见乙进入甲屋窃取珠宝.而咬断乙之手指.甲闻声下楼.见a犬咬乙而不制止
.乙仓皇逃跑.对该甲闻声下楼.见a犬咬乙而不制止行为.虽.密切法益招致侵害之危险源及该
前情为与法益保护规范具等价性.惟.该前行为非为义务违反性之不法.甲可主张23.且乙对的
不作为伤害并非刑法10第四项重伤罪之要件.基于法益衡平.甲之行为惟合法行为.而不付保
证人之地位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9 11:5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9 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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