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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例题:过失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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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on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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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实例题:过失犯&不作为
a女开车停红绿灯,见绿灯加足马力,却撞伤因来不及过马路之乙妇,
其丙子因头部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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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08 22:30 |
vincent081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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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开车停红绿灯,见绿灯加足马力,却撞伤因来不及过马路之乙妇,
其丙子因头部落地,而致植物人…a女如何论罪!
撞伤乙妇,造成生理机能的妨害,构成伤害,
丙子头部落地,而致植物人,亦属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构成重伤,
a女应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路上之行人,系属过失。
应成立过失伤害罪及过失重伤罪(284),一行为侵犯数法益,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甲之大型犬,见乙进入甲屋窃取珠宝,而咬断乙之手指,甲闻声下楼,见a犬咬乙而不制止,乙仓皇逃跑…
甲有罪吗?有不作为伤害罪,在阻却违法那边会通过吗?
甲的不制止,系属不作为,
甲并未指使a犬咬乙,不符合危险前行为,不具保证人地位,
所以甲的不作为不具危险性,故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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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4-08 23:02 |
K2001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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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开车撞伤乙妇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伤害罪
构成要件:a女见绿灯就加足马力而撞伤乙妇 就a女主观上是何种心态
若是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则为过失 反之 有预见乙妇来不及过马路 而故意加足马力往前开 则应属故意
本案例中 乙妇是来不及过马路 并非突然冲出来 故a女 实难认为无故意 故成立277
a女对丙子撞伤使其成为植物人之行为可能成立278重伤罪
构成要件方面 所谓重伤 是使他人之身体或健康有重大难治或不治 刑法第10条有规定
现在丙因a女之撞击而成为植物人 系为刑法第10条的重伤 在主观上看a女是否有使人重伤之故意
若有则成立刑法278 若是出于伤害之故意 而致生加重之结过成为重伤 则成立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罪
竞合 a女系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 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论刑法278重伤罪或277第2项伤害致重伤罪
个人看法 请多方比较验证
[ 此文章被K2001在2009-04-09 00:0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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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4-08 23:51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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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女在客观上撞上乙丙.使乙丙之身体法益招致侵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惟.其a女主观上.是为伤害罪之直接故意.未必故意.有认识过失.无认识过失???
基于刑法之谦抑思想.a女之行为对乙论以过失伤害.对丙过失重伤.乃一行为
侵害数法益.55想像竞合
二.甲之行为可能成立277不作为犯
窃贼乙被甲的大型犬咬伤之情形.甲乃状造了危险前行为.若需达到保证人地位该为前行为:
1.密切法益招致侵害之危险源
2.该前行为为义务违反性之不法行为
3.该前情为与法益保护规范具等价性
题中.甲之大型犬.见乙进入甲屋窃取珠宝.而咬断乙之手指.甲闻声下楼.见a犬咬乙而不制止
.乙仓皇逃跑.对该甲闻声下楼.见a犬咬乙而不制止行为.虽.密切法益招致侵害之危险源及该
前情为与法益保护规范具等价性.惟.该前行为非为义务违反性之不法.甲可主张23.且乙对的
不作为伤害并非刑法10第四项重伤罪之要件.基于法益衡平.甲之行为惟合法行为.而不付保
证人之地位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9 11:5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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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09 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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