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4-06 12:15 发表的 请问以下何种行为违反着作权法?:
1.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2.某行政机关重制甲撰写之书籍100 份,作为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
按着作权法第44条规定,凡国家机关欲符合"合理使用"而重制他人着作者,其构成要件有下:
一,主体须为
中央或地方机关(行政法上或有称
官署者)。
二,须基于
立法或
行政之目的。
三,
仅限作
内部资料使用。
四,需为
有必要。
五,依该着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
无害于着作财产权人之利益。
姊姊所指:
政府机关或公司行号非以营利为目的,仅系协助员工放松心情,在午餐时间,未经原着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有两大条件未符合上述要件:
公司行号及
非作为内部资料使用。
某行政机关重制甲撰写之书籍100 份,作为机关内部员工训練教材,则系
非作为内部资料使用。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