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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行政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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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Ob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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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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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两则行政法的问题
选自于高雄大学九十三学年度的考题,另外附上自己的想法,希望给予指教
一、各公、私立大学各系、所,为办理招生所订立之「招生简章」是为何种行政行为?
想法:在这里,我是把招生简章认为是一种观念通知,亦是一种无法效性的事实行为。
因为简章内容讲述考生报考资格、修业年限、报考手续、考试日期以及各系所的考科。
各个考生可以购买各校的简章,了解到各校的报考内容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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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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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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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01 20:16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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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跟私立可能是不同的
2.民法上您可以参考比较要约、要约诱引、悬赏广告
3.拿民法的类型来行政程序法中找合适的类型
4.批判604,拟制连续行为不是不可以,但仍应法律要件明确清楚的能让人民可理解确定预期到底怎样算连续行为,且基于该连续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罚,否则在刑法已经形成共识的继续犯在604却可以轻易作出相反解释,那么人民如何期待跟信赖法律呢??
5.人民对法律的理解跟信赖是整体的,今天在行政法没有行成共识的不成文共识之前,突然作出一个违背刑法基本观念的判决,而鉴于该处分侵害人民基本权与刑罚有相当类似性,那么是不是应该调和他,而不是撕裂他并藉此对人民突袭呢??
6.604违背法律的内在程序要求,是一个仅顾及现实政治利益而不顾及法律内在要求的解释,单方面撕裂牺牲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与要求,而不是去做调和与和谐,实在是不可多得一个值得好好检讨反思的解释!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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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4-01 20:33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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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招生简章之法律性质系属公法上具隶属性之行政契约。
Q2
行政执行罚。请参考行政执行法第30条第31条关于怠金之条文。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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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1 20:59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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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着从批判604以厘清一行为的观念,然后转而讨论该裁罚性行政处分有无裁量滥用,是否有违该法意旨及比例原则。
8."改善完妥后应检具符合流水标准或其他规定之证明文件, 向主管机关报请查验,否则视为未完成改善"是否合法,也要加以讨论。
9.连续处罚的规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检验,也是争点,尤其604点出应该由法律为明确的规定。水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每日连续处罚是否明确与符合比例原则,即可加以讨论。(参考行政罚法18)
10.最后也是该处分就是事后可否补裁罚,因为行政裁罚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惩罚你该行为,那么就应该有受一事不二罚的拘束。如果他是要你赶快执行,而不是要惩罚你,那本于行政执行法怠金的观念,既然都已经执行了,哪里还有为怠金的必要呢??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01 21:50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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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4-01 21:31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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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大,本题是否类似于劳工退休金条例相关怠金条文,又是否能依释604一行为不二罚认其有无不当?
第36条
雇主每月负担年金保险费之提缴率,不得低于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雇主应于每月月底前提缴保险费,保险费之收缴情形,保险人应于次月七日前通知劳保局。
第 46条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49条
雇主违反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提缴、停缴手续或置备名册,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53条
雇主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提缴或缴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完缴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应提缴金额百分之三之滞纳金至应提缴金额之一倍为止。
前项雇主欠缴之退休金,经限期命令缴纳,逾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雇主违反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或缴足保险费者,处其应负担金额同额之罚锾,并按日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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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1 22:43 |
clarkhuan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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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没看清楚题目,被张冠李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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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09-04-01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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