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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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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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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问题,请帮忙一下,谢谢!!
请问
更正判决,在上诉中或确定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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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8 08:18 |
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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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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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一定要成功 于 2009-03-28 08:18 发表的 法律问题,请帮忙一下,谢谢!!: 到引言文
请问
更正判决,在上诉中或确定判决后,均可为之吗?另该判决之上诉及该判决之确定执行,是否均以更正后之判决为准?
请参阅大法官释字第118号之解释文及理由书
至于详情另参其附件(甲、乙说)
若有错误,请拥跃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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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8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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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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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雪鹏(前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

法院的裁判在作成以前,有权制作的人,想要怎么改就怎么改,谁都管不了。制作完成以后并依法定程序对外公布,法院透过裁判所作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拘束,纵然发觉裁判的内容有出差。除了法律有规定,可以作出某些程度的更正以外,是不可以随便更正的。

法律为什么会允许已经对外公布的出错裁判可以作适度更正?回过头来还是那句老话,人总难免会出错,法官是人就免不了出错。法律为了解决出错以后该如何处理,便预先制订条文作为应理的依据。先就民事诉讼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明定:「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更正;其正本与原本不符者亦同。」所以,民事判决一旦发现错误,当事人可以声请法院用裁定来更正;法院自己发现了错误,不用当事人声请,法院本身也可以用裁定来更正。当事人如果不服更正的裁定,补救的方法只有提起抗告,由上级法院来决定更正的裁定对或不对。

至于刑事判决发生错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民事诉讼法那样可以用裁定更正的法条,这不表示刑事判决不会出错,实际上刑事判决还是经常出错。那出错以后又怎么办呢?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曾经对这个问题作出释字第四十三条解释:指出:原判误张三为张四,全案关系人中如无张四其人,显系文字误写,在不影响全案情节与判决本旨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用裁定更正。但判决的主文出错,是不能依这号解释用裁定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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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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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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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误写或误缮,可区分为民事与刑事两部份,分述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已定,判决因宣示或公告后既受羁束力,法院自不得将判决撤销或变更,惟有误写、误算或错误之情形,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声请」以裁定更正(略见本法232)。

说明题问,判决之更正并无法定期间之限制,依据本法第234条规定其更正之裁定,得不经言词辩论,除别有规定外,得命关系人以书状或言词陈述。至于判决之正本已送达当事人者,始发现错误,法院则应另制作更正之裁定本送达。惟判决经裁定更正后,其效力溯及判决之时,但对于法院更正或驳回更正声明之裁定,当事人得为抗告,如判决已合法上诉者,不得再以抗告程序声明不符。

综上所述:当事人已发现判决书误写或误算,可以口头或书状声请裁定更正;如系为和解或调解笔录显有错误,则以法院书记官所为之处分更正;倘若为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定有脱漏,或假执行之判决有脱漏,当事人就脱漏部份声请或法院依职权以判决补充之。

二、刑事诉法法:

刑事诉讼判决之错误,囿于刑事诉讼法并无裁定更正之法条,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3号解释,原判显系文字显属误写者而言,在不影响于全案情节与判决之本旨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用裁定更正。但判决的主文出错,则不能依此号解释用裁定来更正。

41年台抗第66号
要旨: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随时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所谓显然错误,乃指判决 中所表示者与法院本来之意思显然不符者而言,故判决理由中所表示之意 思,于判决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属显然错误。

院字第1857号
刑事判决正本送达后,发现原本错误,不得以裁定更正。此项错误如果确系文字误写,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

台抗字第518号
如系正本记载之主文 (包括主刑及从刑) 与原本记载之主文不符,而影响全案情节及判决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应重行缮印送达,上诉期间另行起算。至若正本与原本不符之情形如仅「显系文字误写,而不影响于全案情节与判决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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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于 2009-03-28 10: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参阅大法官释字第118号之解释文及理由书
至于详情另参其附件(甲、乙说)
若有错误,请拥跃指正,感恩。

释字118解释文仅只是阐明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决,其裁定自不以原判决推事(法官)之参与为必要。与本题无关。

本题应参酌释字43号之解释文如下:(刑事判决之被告错误时之救济?)
来呈所称:原判误被告张三为张四,如全案关系人中别有张四其人,而未经起诉,其判决自属违背法令,应分别情形依上诉、非常上诉及再审各程序纠正之。如无张四其人,即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未符,显系文字误写,而不影响于全案情节与判决之本旨。除判决宣示前得依同法第四十条增删予以订正外,其经宣示或送达者,得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由原审法院依声请或本职权以裁定更正,以昭郑重。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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