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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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民诉-诉讼主体的问题
做到民诉-诉讼主体的题目时,遇到一些问题始终绕不出来...还请各位大大帮忙... 1. 【D】有关民事诉讼法上当事人能力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当事人能力指于具体之诉讼,有欣讼实施权→→→应是诉讼能力 (B)当事人能力即为民法上之权利能力→→→不懂为何不对? (C)独资之商号有当事人能力→→→独资就不算法人吗? (D)我国实务上广泛承认国家机关亦有当事人能力→→→YES 2.【C】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未满二十岁之限制行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许与乙订立买卖契约,稍后因契约履行之争议,甲得为原告自行提起诉讼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须法定代理人代理? (B)未满二十岁之限制行为能力人甲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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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务要认识耶和华,竭力追求认识祂;祂出现确定如晨光,祂必临到我们像甘雨,像滋润大地的春雨。~~~何西阿书6章3节 向着标竿竭力追求,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召我向上去得的奖赏。~~~腓立比书三章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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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5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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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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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B)当事人能力即为民法上之权利能力→→→不懂为何不对? 民诉40条第一项:有权利能力者,有当事人能力。 但是不能反推认为有当事人能力就有权利能力。 由民诉40条规定观察,当事人能力的范围较权利能力为广。 例如民诉40条第三项第四项,都只有当事人能力而没有权利能力。 此外,还有很多法规都规定某种组织有当事人能力,但就民法而言,还是没有权利能力。
(C)独资之商号有当事人能力→→→独资就不算法人吗? 先了解法人的定义,一定是有法律明文规定,其具有法人资格者才可以说他是法人。 依目前法规并没有规定独资商号是法人,所以它不是法人。 但公司法有规定,自然人一人独资亦可成立有限公司,公司为法人,所以独资的有限公司是法人。 请注意,公司和商号是不同的,不可一概而论。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5 11: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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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5 0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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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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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未满二十岁之限制行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许与乙订立买卖契约,稍后因契约履行之争议,甲得为原告自行提起诉讼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须法定代理人代理? 没错,法定代理人依民法77条本文所为之允许,只是就具体的法律行为个案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因此取得行为能力。 所以,依民诉45条,甲没有诉讼能力,其就该契约争议提起诉讼仍须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依51条选任特别代理人。
(B)未满二十岁之限制行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独立经营杂货业,甲与乙订立杂货买卖契约,稍后因契约履行之争议,甲仍须法定代人代理始能进行诉讼→→→不须法定代人代理?民§85,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就其营业事项涉讼,有诉讼能力? 没错,理由同前,比较民法77条本文和85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效果,就可得到答案,再依民诉45条.....。 (C)限制行为能力之养子女,于终止收养关系之诉有诉讼能力→→→YES,民诉§584 (D)未满二十岁之限制行为能力人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许与乙订立买卖契约,稍后甲、乙因契约履行之争议,若欲诉讼,甲不得为当事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为当事人为甲进行诉讼→→→ 有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当事人吧? 没错,但更精确的说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但欠缺诉讼能力时,有法定代理人、特别代理人..... 到这里为止ok 但欠缺诉讼能力和诉讼代理人就没有关联了,有诉讼能力的人也可以委任诉讼代理人(通常为律师) 所以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和能进行诉讼就要分别讨论...... 原则上,诉讼的进行以当事人之意思为准,代理人只是辅助当事人为诉讼之进行。 但是因为无诉讼能力人无法独立为诉讼行为,所以当事人还是要到场,但诉讼之进行,法院原则上会尊重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至于当事人委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当事人可到场也可以不到场,只要诉代到场就可以了。而在当事人和诉代同时到场的情形,法院原则上会比较尊重当事人就事实的陈述,而法律的陈述则比较尊重诉讼代理人。二者的区别,法条都规定很详细..............。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5 14: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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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5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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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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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关于专属管辖,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B)法院就专属管辖之民事事件,误为裁定移送专属管辖法院以外之法院,该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30I受移送的法院受其羁束,那这里拘束是拘束谁?谁又不受裁定的拘束呢? 违背专属管辖所为的裁判,第二审法院得废弃原判决,将事件发回更审(452I但) 另外,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469第三款后段) 所以法院就专属管辖之民事事件,误为裁定移送专属管辖法院以外之法院,该法院如果受到该移送的羁束,那就必须就该案为审判,审判的结果却又当然违背法令,那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就有冲突了,所以30条第二项但书规定,但....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受30条第二项本文的限制,仍得以该诉讼更移送于他法院。 更精确的说,那是一定要移送的啦.....
(C)原告主张其已解除与被告之土地买卖契约,请求被告应将系争土地所有权移转与原告,该事件专属系争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这里不动产不算专属管辖? 民诉第10条第一项的专属簬辖案件只有三种,而且要作严格解释,本例应该属于同法条第二项的一般管辖案件。 注意因不动产物权涉讼,题示请求被告应将系争土地所有权移转与原告,是本于买卖契约的解除,依民法259条第一款的请求权,本质上仍属债权,并非物权,所以,不要看到不动产,就把它当专属管辖。
(D)第一审法院违背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审法院得废弃原判决,将事件发回更审→→→民诉§452I但, 废弃原判决然后就是重审吗? 废弃原判决,就是上级审法院以判决除去原判决的效力而已,要不要更为审判,要看案件性质。
那第一审法院已经违专属管辖了,还是发回去给它更审吗? 依452条第二项,应以判决移送于管辖法院,当然是指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原判决的法院 。 更审和再审是同一件事吗? 这样子问有点奇怪..........请先了解一下同一事件的定义(有两说) 所以更审和再审是是不是同一件事要就具体个案,依上述二说的标准去检讨,不可一概而论。
更审的原因是上级审法院将原案件发回后的另一个审判程序,更审是针对尚未判决确定的事件。 再审则是针对已经判决确定的事件所为重新开启的特别救济程序,在再审判决后,当事人仍可能上诉,上诉审法院也有可能将案件再发回更审。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25 11: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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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5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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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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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第一题C的部分应该从非法人团体来看,依据民诉第40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人之团体,设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者,有当事人能力,就此而言独资商号并非团体要合伙才符合该条要件,故其无当事人能力。 3. 【C】关于专属管辖,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B)法院就专属管辖之民事事件,误为裁定移送专属管辖法院以外之法院,该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30I受移送的法院受其羁束,那这里拘束是拘束谁?谁又不受裁定的拘束呢? 答:看第30条第二项但书就知道啰^^受移送的的法院不受拘束,仍得在移送~不过有学者认为就诉讼经济 上的考量应采否定的见解 (C)原告主张其已解除与被告之土地买卖契约,请求被告应将系争土地所有权移转与原告,该事件专属系争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辖→→→这里不动产不算专属管辖? 答:(买卖不动产契约)应就10条第二项来看是得不是应。 (D)第一审法院违背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审法院得废弃原判决,将事件发回更审→→→民诉§452I但,废弃原判决然后就是重审吗?那第一审法院已经违专属管辖了,还是发回去给它更审吗?再由第一审法院以判决将该事件移送管辖法院?更审和再审是同一件事吗? 答:看第452条第二项就知道啰,发回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有错误的地方在请大家多多指教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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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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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25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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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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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3-25 10:05 发表的 : 第三题:关于专属管辖,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C)原告主张其已解除与被告之土地买卖契约,请求被告应将系争土地所有权移转与原告,该事件专属系争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这里不动产不算专属管辖? 民诉第10条第一项的专属簬辖案件只有三种,而且要作严格解释,本例应该属于同法条第二项的一般管辖案件。 注意因不动产物权涉讼,题示请求被告应将系争土地所有权移转与原告,是本于买卖契约的解除,依民法259条第一款的请求权,本质上仍属债权,并非物权,所以,不要看到不动产,就把它当专属管辖。 ....... 71年 台上字第4722号因不动产物权而涉讼者,虽应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然因买卖、赠与或其他关于不动产之债权契约,请求履行时,则属债法上之关系,而 非不动产物权之讼争,应不在专属管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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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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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5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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