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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刑法案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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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98年刑法案例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案例如下:
五個男人往KTV同樂~一行人在KTV巧遇一名已畢業的學長,帶著二名少女同行,其中一人是懷孕二月的十八歲女子,一夥人便邀對方三人同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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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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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3-20 13:48 |
洪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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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須以行為人施加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意願而強制進行性交行為,始足當之。
該被害女子出面擋酒,然卻不勝酒力醉倒,其酒醉不能抗拒之情況,非該五名男子有意造成,是以構成本罪之要件不該當。
既欠缺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豈能援其加重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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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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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0 14:19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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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法條: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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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0 14:38 |
ELI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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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特徵在於,行為人於行為當時,被害人必須已處於既存毫無抵抗能力的狀態,也就是條文所稱的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而行為人只是單純地利用這種機會對之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
五名男子並沒有施以強制力,且由於被害女是因不勝酒力醉倒,其喪失抵抗力也毫無知覺,當然無違反其意願之問題,所以僅成立乘機性交罪(刑第225條)
至於五名男子輪番上陣性侵,應該是成立乘機性交罪的共同正犯。
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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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3-20 15:16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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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法庭上檢察官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五名男子有用酒來使該被害人陷於不能抵抗的狀態,以達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那麼是可以該當221,不過要有足夠的證據。
舉例說明,該五人明知故意向一方敬酒,有很大的機會被害人會跳出擋酒,而該五人或事先在廁所約定好,或以眼神達成默契,而不停敬酒,那麼只要檢察官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仍有該當221乃至222第1項第1款的可能。
2.然而民事與刑事事件,在證據力上要達到確信的比例是不同的,對於有罪的確信,形事的要求是比較高的,所以在證明上與一般我們想像上會稍有出入。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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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3-20 23:43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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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以下報導,個人覺得法官判太輕了,不管是221還是225都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倒真是希望如樓主所言,判加重強制性交罪,像這種人犯後還毫無悔意,應該要處以重刑的。
2009年03月17日蘋果日報【張景閎╱彰化報導】
目前已畢業的彰化縣私立中州技術學院五名男校友,前年畢業前夕在KTV聚會,覬覦陪同學長與會、當時已懷胎兩個月的少女,竟將其灌醉,帶往賓館輪姦,且用手機拍下施暴過程,彰化地院昨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將五人分別判處三年八月及三年十月不等徒刑。
被告蔡俊茗(二十四歲)、陳嘉榮(二十二歲)、黃銘淇(二十四歲)、徐育宏(二十二歲)及賴健瑋(二十三歲)等五人,是中州技術學院校末代五專的同班同學,蔡俊茗還是班代,均在前年六月九日畢業。
判決指出,前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州技術學院畢業考前夕,被告五人在餐廳辦完謝師宴後,一群人轉往KTV續攤。當天下午二時,一行人在KTV巧遇一名已畢業的楊姓學長,帶著二名少女同行,其中一人是懷孕二月的十八歲女子,蔡等人便邀對方三人同歡,席間五人輪流向學長的女友敬酒,被害女出面擋酒,卻不勝酒力醉倒。蔡俊茗見狀,自告奮勇把人帶到外頭透氣,陳嘉榮與黃銘淇隨後也跟著走出,三人就將人載到汽車旅館,賴健瑋、徐育宏兩人隨後趕到,五人輪番上陣性侵。輪姦過程,有人用指姦,有人看完A片助興才上陣,其他人在旁起鬨,黃銘淇更拿出手機拍下性侵過程。歷經兩小時蹂躪,被害人才被載回KTV,同行女性友人見狀追問,被害人泣訴遭到輪姦,隔天就到台中仁愛醫院驗傷,並報警逮人。
五人到案後,辯稱女子是自願,但法官認為,五名被告利用受害女子酒醉時乘機性侵,且被告徐育宏、賴健瑋兩人,犯後毫無悔意,故依《刑法》乘機性交罪,判處三年十個月,其餘三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三年八個月。
參加酒宴自身注意事項
.參加餐會邀約,應告知家人去處及回家時間
.避免進入KTV、賓館等場所,見場合、對象不對,立即離去
.餐會飲酒適量,免遭灌醉性侵
.飲料勿離開視線,避免遭下藥迷昏
資料來源:彰化縣警局婦幼隊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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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1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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