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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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到: 导航, 搜寻 《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台湾于2004年6月23日公布的法律。总则中说明此法的目的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教育部并且制定了施行细则。但在实际执行上,性别平等教育法为一充满性别歧视的法律。
目录
[隐藏]1 内容1.1 总则1.2 学习环境与资源1.3 课程、教材与教学1.4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防治1.5 申请调查及救济2 历史2.1 酝酿2.2 研拟与立法2.3 执行3 相关条目4 参考资料5 外部连结//<!]>
[编辑] 内容
此法内容大致如下:
[编辑] 总则
法律中规定性别平等教育的中央主管机关为教育部,地方主管机关为县市政府。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学校要设置「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委员会要推广、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评量。其中并且规定女性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等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另外此部分特别定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为「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将之与其他类型性侵害或性骚扰区分。
[编辑] 学习环境与资源
此部分规定
学校「不得因学生之性别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活动、评量、奖惩、福利及服务上之差别待遇」。但对因性别或性倾向而处于不利处境之学生(例如同性恋与跨性别学生、怀孕学生)则应积极提供协助。招生不得有性别歧视。不过基于历史传统等理由可有例外。(目前台湾许多名校是单性学校)。教师与行政人员的职前与在职教育要有性别平等课程学校要建立安全校园空间,改进厕所盥洗设施等等。特别指出要保障怀孕学生的受教权。学校考绩委员会等单位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但某性别教师人数太少则不在此限。
[编辑] 课程、教材与教学
课程中应有性别平等教育,学校应发展相关之课程规划与评量方式。而学校各种科目的教材都应符合性别平等原则。所有教师都应具备性别平等意识,并且「应鼓励学生修习非传统性别之学科领域」。
施行细则中进一步规定课程中「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编辑]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防治
处理事件时,除了依法通报外,基本上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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