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解如下 如有错误不要打我
1.民法88的错误是指表示的"内容错误",在学说上是指以表示主义为主,来作为当事人自主与交易安全两原则调和的标准,不过在88第2项例外的加上意思主义来补充,这就是为何构成要件中要加强的说"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因为她只是例外而已。
而所谓表示主义就是说,以当事人外部的表示为主,因为谁知道你内心真的在想甚么。所以民法88的意思表示错误指的是第1项本文的内容错误与表示错误,详细内容如wanhoug大大所言。
另外88第2项补充的就是意思主义,其中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也就是说原本是动机错误,法律把她拟制为内容错误。
您举的例子恐怕比较该当动机错误的类型,所以就要判断是否该当"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这就......您要多看学说实务的边界案例才能领悟。
附带:本人悟性差现在也还是搞不太清楚
2.你要用224,而我不能用188举证免责,因为188指的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而你并不是要我损害赔偿,你是想要撤销该契约。如果你要告我184时我才会用188。实际来说不是能不能,而是要怎么用的问题。
3.122这个条文您应该看得懂(就期间最后一日如果刚好是假日,就延到下一天,而且不是假日的那天来算),您可能是看不懂121吧,鉴于121很机车,您先确认是不是看不懂121后我再回答好吗
4.140~143是因为原来可以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人或请求权人,与现在真正可以实行该权利的人不一致或难以真正实行,为了给后面那个人一点时间来重新确认要不要实行,所以才有140~143这4条规定,我举其中一个例子说明
请看141某A6岁有500万,之前借给了B,后来在该债权时效要终止前6个月内该A的法定代理人死了,然后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没人来当她的法定代理人,那由于她是无行为能力阿,他当然不能也不知某B可以提出消灭时效抗辩权,所以如果这时候时效过了就真的算过了,那原来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反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141就认为,当A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如果真的那么神奇都没人要当她的法定代理人的话,那就等她有行为能力时6个月内都可以行使该请求权,就是141的法律效果--------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反过来是A可以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时也是相同的道理(A欠B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