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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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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释字]司法院释字第65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 98年2月20日
解释争点:96.7.11修正之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违宪?
资料来源:司法院网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5
解释文

    记帐士系专门职业人员,依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之。记帐士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使未经考试院依法考试及格之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取得与经依法考选为记帐士者相同之资格,有违上开宪法规定之意旨,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0 23:19 |
yun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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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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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迟来的正义!!
利益团体所绑的立法委员,作出违宪的法律,自然要自食恶果!!

专技人员经考试取得证照,乃是天经地义!!
不用考试取得记帐士证书,并不符合社会公义!!

大家一起努力读书吧!!


80%的产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结论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获源自20%的努力
.
只顾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
最终将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标
.
努力虽然不能完全得到回报
但成功却都是经过努力而来
.
理论的实践需要大量的实证
认清问题不代表能解决问题
正确措施须以有效方式执行
.
少讲无益语 多读有用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08:5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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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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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们,帅啦!
只是,大法官虽然宣告记帐士法相关条文违宪,
但违宪法律是「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也就是说,那些就地合法的业者,依本解释公布之日前的记帐士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所换得的记帐士证书,
因为在换领记帐证书的时候,记帐士法第二条第二项还是有效的,所以他们取得的证书也还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要真正的实现正义,还要等财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四款规规定,废止他们已取得的记帐士资格。但是,财政部敢吗?有待观察!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09:52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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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我国宪法的守护神
本释字见其内容,因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公益原则
而被大法官宣告违宪。

655释字还有蛮多不同意见书,
可见大法官们一定经过了一番激烈讨论过程与深思熟虑后,
所下的最后决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21 11:2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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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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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kao 于 2009-02-21 11: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处分作成时有瑕疵,须先判断瑕疵的等级
若有依法得以撤销的情形,依上例是授益之行政处分,
仍须优先考虑「人民是否有值得信赖保护」的问题。


是授益处分没错,但财政部依当时有效的法律(记帐士法第二条第二项)核发记帐士证书给这些人,
该法虽然有违宪「之虞」,但就行政处分本身,并无违法可言。
即便该法事后遭宣告违宪,因为向后失效,所以对该授益处分的效力并不影响。
所以,针对合法的授益处分,应该是废止的问题,而不是撤销。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12:42 |
yun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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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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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已经发出的记帐士证书是有期限的

为期一年

所以, 明年就无法再换发了

仅能留做纪念了!!


80%的产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结论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获源自20%的努力
.
只顾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
最终将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标
.
努力虽然不能完全得到回报
但成功却都是经过努力而来
.
理论的实践需要大量的实证
认清问题不代表能解决问题
正确措施须以有效方式执行
.
少讲无益语 多读有用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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