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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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1138:「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依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配偶之应继分为150×2/3=100(万) 祖母之应继分为150-100=50(万)
3.依民法§1223:「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为100×1/2=50(万) 祖母之特留分为50×1/3≒16.7(万)
故配偶得50万,祖母得16.7万,丙得8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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