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共有土地分割时效HELP!
共有土地共有人拒绝依协议办理分割登记,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14 16:49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B0000001&FLNO=823

名  称: 民法 (民国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823   条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约订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项约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缩短为五年。但共有之
不动产,其契约订有管理之约定时,约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
前项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随时请求分割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14: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9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