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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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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考试院院会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
考试院院会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
 
考试院院会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未来公务人员行政中立行为分际等事项将有明确法律规范可遵循

秘书处公关科
中华民国97年12月25日

考试院院会今(25)日审议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近期内将函请立法院审议。未来有关公务人员行政中立事项,包括行为分际、权利义务等事项,将有明确法律依据可资遵循,使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能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偏袒任何党派,不介入政治纷争,以为全国人民服务,对于提升政府效率与效能,健全文官体制,助益甚多。

考试院林秘书长水吉表示,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前经铨叙部研拟完成,报请考试院审议通过后,分别于民国83年、92年及94年间三度函请立法院审议,但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铨叙部因此重新检讨再次报请考试院审议通过。

林秘书长说,本法适用对象包括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依法任用的职员,另鉴于宪法或法律规定须超出党派以外的政务人员,其遵守行政中立规范的要求应与常任文官相同,因此纳入规范,准用本法规定。

草案全文共计20条条文,内容要点如下:

一、公务人员应严守行政中立,依据法令执行职务,忠实推行政府政策,服务人民。

二、公务人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不得对任何团体或个人予以差别待遇。

三、公务人员不得兼任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职务。

四、公务人员不得介入党政派系纷争。

五、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职候选人竞选办事处职务。

六、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

七、公务人员不得要求他人参加或不参加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有关的选举活动。

八、公务人员不得于上班或勤务时间从事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的活动。但依其业务性质,执行职务的必要行为,不在此限。

九、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拟参选人要求、期约或收受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的捐助。

十、公务人员不得为支持或反对特定的政党、其他政务团体或公职候选人而在办公场所编印制、散发、张贴文书、图画或其他宣传品,以及悬挂、张贴、穿戴或标示特定政党、其他政治团体或公职候选人的旗帜、徽章或服饰,或对职务相关人员或其职务对象表达指示,及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

十一、公务人员对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

十二、各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于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的选举期间,应禁止政党、公职候选人或其支持者的造访活动,并应于办公、活动场所各出入口明显处所张贴禁止竞选活动的告示。

十三、公务人员登记为公职候选人者应依规定请事假或休假。

十四、公务人员违反规定者依法予以惩戒或惩处。

十五、公务人员如因行政中立受到不公平对待或不利处分时可依法请求救济。

十六、将公立学校校长及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进用未纳入铨叙的公立学校职员及私立学校改制为公立学校未具任用资格的留用职员、公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兼任行政职务的研究人员、各级行政机关具军职身分人员、军训教官、聘用雇用人员、公营事业负主要决策责任人员如董事长及总经理、经正式任用为公务人员前实施学习或训练人员、行政法人有给专任的董事长、首长、董(理)事、监事和继续任用人员及契约进用人员,以及依宪法或法律规定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政务人员等,均列入准用范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2-28 13:00 |
eddiso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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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地方特考5等人事行政有考,看来之后连行政中立都有法源依据了~表情


@~知 已 知 彼,百 战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28 15:09 |
cutemilk223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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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提供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8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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