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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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二, 恐吓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吓),将上述不法害恶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产生恐怖之心理状态。(他人),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应只针对甲为被害人,与乙无关 同理 如甲,乙携械互砍,丙在场观看,吓昏倒恰撞桌角致死,那甲乙对丙有没有罪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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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4 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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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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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8-12-24 06:55发表的 : 成立要件: 一,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二, 恐吓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恐吓),将上述不法害恶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产生恐怖之心理状态。(他人),指恐吓特定之一人或数人.
应只针对甲为被害人,与乙无关 同理 如甲,乙携械互砍,丙在场观看,吓昏倒恰撞桌角致死,那甲乙对丙有没有罪刑?---没有 题目有说甲乙均心生畏惧的状况,这样不是构两个恐吓罪?再由想像竞合,从一重而论,一个恐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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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24 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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