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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更新日期:2008/11/24 20:3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4/1/1a0bu.html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網路垃圾郵件取締的管理辦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將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推動立法,遏止日益嚴重的垃圾郵件問題。修正後的版本中,明訂「每一封垃圾郵件」,民眾可以求償新台幣五百元到兩仟元。其次,並認定透過契約,委託他人「代發」的行為,也視同違法。至於網路上採用「字典式:依照字母順序,直接濫發的行為,認定違法,網路業者可以拒絕接受委託。(彭群弼報導)

NCC委員會週一通過管制濫發電子郵件的專法。修正後的內容,仍以民國九十四年的草案版本為基礎,內容包括五個部分:電子郵件發送前的輔助行為規範、發送時的行為準則、行為法律效果、業者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等。

NCC表示:電子郵件管理機制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近來有不少業者利用字母順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發送,NCC認定為違法行為,接受委託的業者,可以拒絕傳遞或者接受相關的來信。

許多民眾每天為了清理電子郵件信箱的垃圾郵件煩惱不已,這一次通過的版本中建議:除了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置之外,也明訂,每一封電子郵件,受損害一方,可以申請新臺幣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損害賠償額」金額,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針對未經同意採用「自動」方式蒐集,或者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等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提供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等,明定包括:發送者與濫發人,都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服務提供者,例如網路業者,採取必要的防制濫發措施,並訂定行政罰則,以利監督。

為了協助民眾透過團體訴訟求償,新法中明定:負責團體訴訟的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提高業者配合意願。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1-24 23:52 |
liujenha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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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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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可以有外快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1-25 03:03 |
ken265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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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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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次是來真的有效 表情
不女雷大雨小才好 表情
最後勞民傷財


★★★請回覆或推薦一下囉!!! ★★★
        感恩了!!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30487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1-25 08:00 |
想飛的海鷗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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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貢獻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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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看到新聞
只是覺得政府做不到...
就算可以也是繁文縟節
還要舉證舉報
花的時間肯定比按刪除多太多了
舉報花了三天給500元 表情


sorry seems to be the hardest wor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25 20:14 |
daphnehwan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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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求償? 希望能夠有效解決


Dap
http://blog.yam.com/daphnehwang
http://tw.myblog.yahoo.com/daphne-hwang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25 21:23 |
ek3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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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方法真的能夠杜絕嗎..
有點懷疑
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希望這個政策有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28 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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