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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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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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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疑问
民法第87条第一项:"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债务人(甲)与友人(丙)通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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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 | Posted:2008-08-20 00:09 |
云踪飘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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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weet691123于2008-08-20 00:09发表的 民法疑问:
民法第87条第一项:"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债务人(甲)与友人(丙)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将其名下不动产赠与并转移所有权(丙),以防止债务人(乙)对债务人(甲)
向法院声请假扣押.而丙又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将甲之不动产买卖并转移所有权(丁),问题来了,若依民法第87条第一项
规定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则不知情的(丁)可主张甲丙之赠与行为有效时,债权人(乙)该如何向法院请求救济呢?


本件不涉及民法第87条第1项但书之适用问题。

学说认为,仅在不适用善意受让规定之情形下,

始有适用上开规定之余地。例如:债权让与。

是故,债权人乙不得依民法第242条代位债务人甲诉请第三人丁

涂销登记返还所有物系因土地法第43条规定。

惟甲为规避乙之强制执行,而与丙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将

不动产移转登记于丙,若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系故意以

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乙之债权,

学说认为,可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请求损害赔偿。



拙见供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8-23 10:55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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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感谢1楼高手的详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 | Posted:2008-08-24 13:12 |
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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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可引用87条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因(甲)与友人(丙)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当可视为非善意而成”不适用善意受让”之情形,
甲因故意不法侵害乙之债权,故负损害赔偿责任,
又185条: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甲与丙通谋
(帮助视为共同行为人)共同不法侵害乙之债权,又可诉请丙连带损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 | Posted:2008-08-25 14:11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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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大大已经解释清楚了 就不再多说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9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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