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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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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用语疑问
请问一下,什么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知道"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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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 |
Posted:
2008-08-18 14:13 |
george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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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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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按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五条定有明文,是惟该动产担保交易之「登记」,既系采登记对抗要件,则其未为登记者,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担保交易法上之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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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8-19 00:00 |
sweet69112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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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应,但不是我要的答案!我是想知道法律专业用语"对抗"通俗的解释而不是法律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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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 |
Posted:
2008-08-19 01:17 |
jess930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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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有一点「对付」、「主张自己有权利」的意思
民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第二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销或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条文来举个例
假设小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20岁),开了一家店,父亲答应他自己开店,所以小明在开店的进货、销货上,是有行为能力的。
可是后来发现,他根本就无力去经营这家店,例如他根本没有数字成本观念,把贵的东西以低价卖出
为了杜绝事态不断扩大,于是他的父亲撤销他的进货权能或是支付货款之类的行为,
第三人小胖不晓得,擅自把货进给小明,这个时候小明的父亲不能说,他已经撤销了小明进货的权限,而要求小胖把货退回去。
就这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的话
不知情的小胖就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小胖明知道小明父亲已经不准了,为了谋利,还故意把货进给小明,那就不能说他是善意的)
小明父亲不能对小胖主张「我已经撤销小明进货的权利」而叫小胖自行吸收货款,
即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而言之,就是不能「以×××来对不知情的人主张」,即为上开例子的「对抗」之意。
**如果你要问的是所谓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之移转,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里所讲的就是说,
我们买卖船舶是一个既存的事实,我可能交钱给你了,你交船给我了,我确定得到船的所有权了
可是,我们没有去办过户登记,
这时你能说,这船不是我的吗?
事实上,船还是我的,只是你中途又把船卖给别人(一物二卖。很可能是在你还没交船给我之前所干的事)
这时候因为我没登记,就会有点难以解释自己拥有这艘船
换句话说,我们之间的买卖契约是有效的,却因为没有登记,而无法向其他人证明是自己的
但为什么非要登记不可?买卖手表或是便当就不用登记呀
究其原因,是因为像房子或是船舶这种东西都是高价值的财产,
还是要登记,才能表彰它的权利,才能达到它的公示力及公信力。
**所谓的第三人,就是在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人」,有点「路人」的意思,
他通常不是我们在讲述一件事情里的角色,
例如甲卖房子给乙,当事人就是甲和乙,万一这时候有一个第三人丙说,那间房子是他的,他就进入我们讨论的范围之中
通常会讲到第三人,就是出现在你所问的,能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例子之中
所以在法律问题上,一旦出现了一个「第三人」,他就成为我们讨论问题里的一个「关系人」
在他还没出现之前,他什么都不是…
而且我们会认真讨论这个「第三人」,一定会去分辩他是善意或恶意
才能就他与原本法律关系牵扯上的结局是什么!
我的理解不知道你能不能明白?有点啰嗦
有错的地方,希望能有其他网友不吝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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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8-19 02:08 |
sweet69112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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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3楼的小姐,您的说明巨细靡遗,令人豁然开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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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 |
Posted:
2008-08-19 08:53 |
s8827140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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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楼来自欧洲的大大解释也让我增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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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0-09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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