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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條) 1. 總預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剩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總預算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之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應編入部分,彙總編成之。 2. 單位預算: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3.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 4.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如營業(非營業循環)基金,其應編入總預算部分,為盈(剩)餘之解庫額,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增撥或收回額。 5.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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