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存目的而加以重制者,
依着作权法48条:
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科学馆,艺术馆,或其他文教机构...
可知,仅有上述之各类性质文教机构,始得以48条规定而重制。
您重制之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并不符合阻却违法事由。
不过,依着作权法51条: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
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您若非要重制不可,依该条之规定,只能在图书馆自行操作重印。
至于重制范围,必须合乎着作权法65条那四款合理使用标准。
另外,自用家里的影印机,只要也符合非公众使用,
当然也可以,我只是针对原PO说的,不能拿去影印店影印,只能在图书馆影印。
即 供公众使用的影印==>只能用图书馆的影印机
非供公众使用的影印==>家中自己的(但谁家会有影印机呢?)
至于用印表机,如果是先扫描再列印的,
可能已经先违法重制(数位档)了。
不过呢,反正在家中作了什么,一切以低调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