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小六女童,在知名网站YouTube搜寻到最喜欢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验」,还把影片连结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因此被卡通代理商告进法庭,法官念在少女是初犯且行为轻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审判,但事后家长又接到代理商索赔文件,让女童母亲大骂,代理商太过分。
女童母亲:「我们当庭就认错,也慎重就是说道歉,只是我不能理解的是,对方之后又来一个函,指责我们严重侵害,严重侵害,又要我们10日内去跟他们主动联系,要求赔偿。」
从网路上搜寻到自己最爱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验」,小六女童高兴把影片连结贴在自己的部落格里,却因此触犯着作权法,惹来卡通代理商提出告诉。
女童母亲:「非常沮丧不再看这个卡通,任何关于这个卡通的,名字、影片、图片,她都不再碰触,对她的心灵伤害是很大的。」
女童母亲说,少年法庭法官念在小女童是初犯有悔改意思,而且行为轻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审判,他不懂代理商怎么在这之后还来索赔,难道警局做笔录、法院出庭,不足以给一个12岁的孩子教训吗?
卡通代理商蔡先生:「他们去抓到网路上的IP位置,不晓得是个小孩子,都不清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跟他们索赔。」
孩子有错在先,女童母亲坦承自己管教有疏失,也同意业者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只是身为卡通代理商该是给小朋友欢乐,维护着作权的方式,以不需要这么强硬,吓坏孩子。
我比较好奇的是,为什么他不去告 YouTube,如果小女童只是把别人上传的网址贴出来,这样应该没有罪才对啊..
如果有罪,那是不是搜寻引擎都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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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9/8/12vh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