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mallsmall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 民法 限定继承 问题
因为我是法律新手 初研读
而此处法律高手众多

于是来此发问 关于民法的限定继承之问题

某甲留下一间房子以及五百万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18 11:08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就我的看法是要看情况:
第一、五百万的债务与房屋之间的关系,有成立抵押关系,这不用讨论了,很不好意思就是封屋还钱。
第二、两者无关,就要看遗产的认定了,在遗赠法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下列个人之财产,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依本法规定征税」,其中也包括对子女的赠与,所以如果有被列如遗产总额,那当然就是限定继承的标的物之一,也是债权人的标的物之一啰。这是我的看法,不过不一定对,必竟我也没遇过这种实务题型。
另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就不知道了,如果单论民法的限定继承就是财产清册上所载的资产,为偿债上限,就看房屋有没有被列入财产清册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 Posted:2008-04-18 11:40 |
smallsmall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如果假设该债务五百万是当初房子的贷款
那房子就会银行收回喽

那我又有个疑问了
如果房屋价值明显比五百万高
用限定继承的话
那会有所谓退差价的情形发生嘛

因为限定继承 不就是以多的财产补债务   而不足的财产补不满债务就算了
那 多的去补 还有剩 会有退还的可能嘛
谢谢

希望不会太复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18 12:38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mallsmall于2008-04-18 12:38发表的 :
所以如果假设该债务五百万是当初房子的贷款
那房子就会银行收回喽

那我又有个疑问了
如果房屋价值明显比五百万高
用限定继承的话
那会有所谓退差价的情形发生嘛

因为限定继承 不就是以多的财产补债务   而不足的财产补不满债务就算了
那 多的去补 还有剩 会有退还的可能嘛
谢谢

希望不会太复杂...

银行不是收回,银行也无权收回,但他有权在相当条件下,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拍卖~
拍卖后扣入~(公部门的税、费、欠缴规费等~ 再来就是抵押权人~~ 再来普通债权人~ 等等~)
啦哩啦喳的~ 税、费、债~ 之后如果有剩余~ 当是返还债务人啰~ 表情
你可以参考 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 表情

其实限定继承是不错的规定~ 多退少不补~ 有利无害~ 政府也高兴~ 因为你们列财产必须
,列的清楚~ 不能有隐瞒的情事~ 当然对政府也有利~课税就好课了咩~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 Posted:2008-04-18 13:0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1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