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4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fiu936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各位先進關於遺失物拾得的問題
表情 表情 表情   最近有一個關於遺失物拾得的新聞。
是說一名郵差在郵桶內連續收到兩封沒有署名、卻裝著現金共一萬多元的信封,警方現已貼出公告,要找尋現金的主人。
可是,新聞報導說 ,依照法律,遺失物即使公告期滿也不能歸還給她,而是給她所屬的公家單位
這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呢?
民法裡面好像都沒看到這樣的規定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1-31 17:29 |
going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tfiu936u於2008-01-31 17:29發表的 請問各位先進關於遺失物拾得的問題:
依照法律,遺失物即使公告期滿也不能歸還給她,而是給她所屬的公家單位。
這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呢?
民法裡面好像都沒看到這樣的規定啊?
由於該郵差是在執行業務中在郵箱中拾得該包金錢
依掳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
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應該是用此條來解釋吧?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1-31 18:03 |
tfiu936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going88前輩的答覆,很有道理耶表情。真是謝謝您解答了我的疑惑 表情 。祝福您新年快樂喔!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02 08:4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72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