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e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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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上過民法,也不是很懂 僅就我查到的資料,與各位討論
第42題 甲要清償他欠乙的錢,但乙卻不接受 (此時債務仍未消滅) 要是過了欠款期限 甲豈不是要另外負擔逾期的費用 (我是這麼想啦) 因此,甲向法院申請"提存" 將欠乙的錢繳給法院,表示清償對乙的貨款 (故"提存"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務,避免麻煩)
第44題 我想,開版大大的疑問是因為下列兩法條吧 第758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第760條(不動產物權之要式性) 我之前也沒有注意到 它應該不適用於不動產債權 [呼,幸好開版大大有提出來..] 再加上,借貸契約是屬於不要式契約 另外,可用消去法 A.法人: 第47條(社團章程應載事項) 第60條(財團捐助章程之訂定)第1項 C.人事保證: 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之定義)第2項 D.兩願離婚: 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要式性)
第47題 此題之意思表示應適用 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第2項 甲發出通知後死亡,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此文章被jadegod在2008-01-25 00: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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