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業務侵佔的問題_今年初考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524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eedomfly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討論] 刑法業務侵佔的問題_今年初考問題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1-21 19:00 |
現在是怎樣
級別:
初露鋒芒
x10
x28
分享:
▲
▼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業務侵佔罪究竟是屬於「純正」身份犯或「不純正」身份犯?應依刑去31第一項OR第二項呢?
依小弟拙見:
純正身分犯:犯罪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可能實施,此種犯罪,稱「純正」身份犯。
甲之職務為某公司會計,因其職務關係,始能作為。
又刑法§ 335侵占罪之成立以具有持有之身分為前提。
刑法§ 29I 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即教唆他人犯罪,使他人發生犯罪之決心。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這刑法§ 31第一項跟第二項詳細的涵意就請高手幫忙解答了!
故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小弟覺得答案應該是(B)
考選部跟補習班的答案各是什麼呢?
雖然我沒去考試,但小弟我也很好奇!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1-21 21:41 |
現在是怎樣
級別:
初露鋒芒
x10
x28
分享:
▲
補充關於
刑法§ 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28年 上字 3441號 及 2536號 判決
解釋刑法§ 31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如刑法§ 335侵占罪)
之適用為"共同實行犯罪",並"共圖其利益"。
此案例乙僅為提供甲犯罪手段,使之有犯罪決心,並無說明乙亦有得取犯罪之利益。
故乙應無與甲為共同正犯及其為間接正犯之身分,應為教唆犯。
有遺漏或錯誤之處再請高手指正,謝謝!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1-22 12:39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9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