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5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ego 手機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貼圖天使獎 貼圖大師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2 鮮花 x9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傷口 正確照護 減少傷疤
【來源出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medicine-1.htm


傷口該不該縫?該用那種線?都是受傷病人的疑問。病人能做的,就是按照醫師指示,做好傷口的照護工作,預防產生明顯的疤痕。

文╱張瓊文
不小心受傷了,最好是到醫院讓醫護人員處理。到院前,如果傷口出血不止,就必須用紗布蓋住傷口,持續按住出血點不放,直到醫院。病人常有疑問:「到底傷口是縫?還是不縫好?」臨床經驗顯示:「能縫的傷口最好縫起來,傷口比較不痛,疤痕才會好看。」如果傷口無法縫合(如擦傷)或不願縫合,傷口疼痛的感覺會一直存在,而且傷口持續會有分泌物流出,甚至出血,造成照顧上的困難。

門診中,常有病人質疑:「為什麼當初醫師不幫我縫肉線?還要拆線?」其實,外傷的傷口是屬於污染性的傷口,並不適合用肉線(可吸收線),所使用的縫線是不可吸收的尼龍線,以降低感染的危險,因此必須拆線。


除非是很深的撕裂傷,為了減少傷口空腔、血腫的產生才會使用可吸收線,但也要盡量減少其使用。


臉上縫合後的傷口,每日塗抹眼藥膏一至二次;而身上其他縫合後的傷口則每日塗抹優碘藥水即可,因為優碘藥水會造成色素沉澱, 並不適合塗在臉上。一般來說,臉上的撕裂傷在五至七天拆線,以減少縫線痕跡;而手、腳因活動量大,縫合的傷口應在十至十四天拆線,以降低傷口再次裂開的機會。傳統上,對於無法縫合或不需縫合的傷口,如擦傷、燙傷的處理是每日擦擦藥膏,或塗抹優碘藥水後蓋上紗布。但是在下次換藥時,紗布常常會黏住傷口而不易拿開,此時必須先用生理食鹽水先行潤濕傷口,才容易將紗布拿開,即使如此,還是會引起病人疼痛的感覺。所以在門診換藥時,常可聽到病人大聲哀嚎喊痛的聲音。


現在最進步的換藥方法是在傷口上,貼上親水性人工敷料(人工皮)。不僅外觀較為乾淨,換藥時的疼痛感也降低很多。不僅如此,傷口癒合較快,癒後的疤痕也比傳統的藥膏、藥水好很多(疤痕較不明顯),但必須注意的是,人工皮不含抗生素,適用的傷口必須是較乾淨,且沒有發炎感染的傷口才行。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只要曾經受過傷或接受過手術,就一定會留下疤痕。重點是如何讓疤痕看起來不明顯。其實,疤痕是否明顯和很多因素有關:受傷的嚴重程度(受傷深淺、傷口邊緣是否規則、是否有組織缺損)、受傷部位、縫合技巧、傷口是否感染、個人體質,及術後和拆線後傷口的照顧。


對於病人而言,唯一自己能夠控制的,就是盡心盡力的依照醫師的指示,好好的做好術後、拆線後傷口的照顧–塗抹除疤凝膠,並貼上美容膠布,這也是預防產生明顯疤痕重要的時刻。

如此持續三至六個月,待疤痕成熟後,再追蹤評估疤痕的情形,決定是否需要處理以及處理的方法。如果真的產生了明顯的疤痕,處理的方法可以有:打消疤針(類固醇)、雷射、磨皮、修疤手術等。依著不同的疤痕、病人的期望需求和病人的經濟狀況而選擇不同的去疤方法,對於會癢、有壓痛感的蟹足腫或肥厚性疤痕,可以每個月先施打消疤針後,再進行修疤手術。


對於變寬或萎縮的疤痕,可先做修疤手術,再接受雷射磨皮去疤;若是色素沉澱,或細石沉積的藍黑色疤痕,則可以接受雷射去除色素;如果是凹凸不平的疤痕,則可以藉著機械磨皮或雷射磨皮來改善。其實,疤痕不只是外觀難看的問題。有的疤痕會癢、會有壓痛的感覺,會常常出現破洞潰瘍,甚至在關節處的疤痕會造成關節攣縮、行動受限。門診中,曾遇到小朋友因疤痕牽扯攣縮,造成手指關節和手肘關節生長受阻的例子。所以有任何疤痕問題時,應找專業的整形外科醫師諮詢,尋求適當的治療之道。
(本文作者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整形外科醫學美容中心醫師)



【心得感想】

受傷是不得已.如何照顧好受傷後的傷口.是門重要的課題
有任何傷後痊癒問題時.應找專業的醫師諮詢.尋求最適合的治療方法


[ 此文章被mego在2008-01-18 09: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1-18 09: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93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