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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 請問幾個民法的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幾個民法的問題!

1.何謂 附積極 (或消極) 條件之解除 (或停止) 條件呢???
可否舉例說明!!

2.甲為父親,與子乙、丙 二人相依為命,甲死亡時留有財產三百萬,債務五百萬,而乙依法主張限定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只共同繼承三百萬元之債務
b.因丙未主張限定繼承,故應負五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c.乙、丙應連帶負五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d.乙、丙應連帶負三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若依新修之限定繼承法條來看,答案應該是乙、丙只需承擔 300-500 = -200萬吧!
但此題答案卻為 D ,是答案錯還是我觀念錯呢?
請前輩們依新修法及舊法為我分析一下,感恩~



感謝各位!!


[ 此文章被cloudlongsky在2008-01-13 20:4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01-13 20:22 |
sky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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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積極條件是以某種事實的發生做為條件的內容,例如:若你在一年內結婚,則贈送汽車一輛。
消極條件是以某種事實的不發生做為條件的內容,例如:若你在一年內不結婚,則贈送汽車一輛。
停止條件為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為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1)甲對乙表示謂 : 若一年內結婚, 則贈與車。 此為 :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2)甲對乙表示謂 : 贈與車,但半年內考不到第一名則須返還。 此為 : 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3)甲對乙表示謂 : 贈與車, 但三個月內吸煙時則須返還,此為 :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4)甲對乙表示謂 : 若一個月內戒煙,則贈與車。 此為 : 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2.所謂"限定"繼承的意思就是有多少還多少
所以D的答案是沒錯 乙 丙共同承擔300萬的清償責任 另200萬就不用還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3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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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loudlongsky於2008-01-13 20:22發表的 [民法] 請問幾個民法的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幾個民法的問題!

1.何謂 附積極 (或消極) 條件之解除 (或停止) 條件呢???
可否舉例說明!!

2.甲為父親,與子乙、丙 二人相依為命,甲死亡時留有財產三百萬,債務五百萬,而乙依法主張限定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只共同繼承三百萬元之債務
b.因丙未主張限定繼承,故應負五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c.乙、丙應連帶負五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d.乙、丙應連帶負三百萬元之清償責任

若依新修之限定繼承法條來看,答案應該是乙、丙只需承擔 300-500 = -200萬吧!
但此題答案卻為 D ,是答案錯還是我觀念錯呢?
請前輩們依新修法及舊法為我分析一下,感恩~.......

感謝skydragon 大大說明,再詳細一點解說,簡單例子如下:

第一題
1、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例如:甲對乙表示:「若一年內結婚,則贈與A車。」乙允受之。
      ※「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是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之條件。
      ※乙「一年內結婚」為成就條件,贈與契約生效;若乙「一年內未結婚」為
          條件不成就,則贈與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2、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例如:丙對丁表示:「若半年內戒吃檳榔,則贈與鼎及烏龍茶。」丁允受之。
      ※「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指以某種事實的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之條件。
      ※丁「半年內戒吃檳榔」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生效;「半年內借步調吃檳榔」
          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確定不生效。
3、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例如:戊對已表示:「贈與六法全書,但三個月內去網咖時則需返還。」己允受之。
      ※「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法律行為失效之條件。
          己「三個月內去網咖」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效。
          己「三個月內未去網咖」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確定有效。
4、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例如:庚對辛表示:「贈與 B車,但一個月內考不上駕照則需反還。」辛允受之。
    ※「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指以某種事實之不發生為法律行為失效之條件。
    ※辛「一個月內考不上駕照」為條件成就,贈與契約失效;辛「一個月內考上
        駕照」為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確定生效。

第二題

1、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得限定已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2、結論:
      拿多少還多少,所以拿300萬還300萬。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3 22:14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3 21:53 |
victor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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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追問一個問題...
題目中丙並無主張限定繼承,
乙所提出的限定繼承主張,
丙是否適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8-01-14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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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victor_180於2008-01-14 00:06發表的 :
想追問一個問題...
題目中丙並無主張限定繼承,
乙所提出的限定繼承主張,
丙是否適用?


依1月2日新公布的民法第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所以乙所提出的限定繼承,丙連同適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1-14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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