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2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xcv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   ☆请教 关于法绪问题—正当防卫

图 1.



  ☆请教 关于法绪问题正当防卫

请问C 错在哪儿? 为何防卫"法益"不对呢?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9 04:25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entnews于2007-12-29 04:25发表的 ●   ☆请教 关于法绪问题—正当防卫:
  ☆请教 关于法绪问题正当防卫

请问C 错在哪儿? 为何防卫"法益"不对呢?


.......
民法第149条规定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
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

在这所谓防卫是指防卫侵害的行为,不法的行为才会造成生命,身体,财产之损失。
而不是只被动的防卫法益。
大大可翻一下民法第149条,该条规定里面没有法益。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9 07:55 |
cwchang010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ye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1-02 12:38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恩!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30 04: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1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