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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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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96.12.12 总统令:修正「强制执行法」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600164531 号令
修正公布第 2、3 条条文
第 2 条   民事执行处置法官或司法事务官、书记官及执达员,办理执行事务。
第 3 条   强制执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命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之。      
        本法所规定由法官办理之事项,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      
        之。

来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45453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7 15:20 |
sally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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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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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27 15:37 |
sun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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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分享修正条文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7 16:11 |
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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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幸好改的条文不多


真正的艰难之旅才要开始,披荆斩棘势在必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7 20:28 |
poo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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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27 22:02 |
sod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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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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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提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8 17:22 |
聿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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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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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提醒 表情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6 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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