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93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ira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各位懂民法的同学帮忙:我在网站拍卖买超级函授监理站员级函授被耍了
大家好
请各位帮帮忙
12月18号我跟卖家沟通他决定把他整套的志光超级函授的资料都卖给我
并愿意把名字改成我的
让我可以回补习班上总复习
当天我就开了一个多小时的车去跟他拿
目前已经寄来的资料
并把钱全部付给他
他也写了一张单子
上面写他的名字和函授编号
并写上他要转给我
也贴上他的身份证正反影印本
要交给我去传真给函授中心
我12月19号就马上传给函授中心
并马上打去有确认收到我的传真
然后12月20我又打去函授中心确认是不是已经转给我了
他们说已经转好了
下次函授的资料就会寄给我了
我想说这样一切都办好了
但没想到今天对方却没经过我的同意
自行又打去函授中心说他不转给我了了
我问函授中心说:你们可以接受人一直转来转去吗
他们本来跟我说:不行 只能转一次
但是后来他们居然又改口说
他们原先是服务那位学员
所以他说不转了
他们就不能转给我了
我说可是我钱已经付给他了
他说那是我们私底下的交易
各位请问函授中心这样合理吗
今天居然跟我说转让的事还没办好
但我几天前传真时也去电已经跟我说转让已经办好了
现在我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那位卖家的不守信用
还有函授中心也不站在公正立场
照理说我传真那张有那位同学写的转让的授权的相关证明
应该资格就是我的了
怎么可以他口头又打去改
就又改回去
我该怎么办呢
要考试还遇到这样的事
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好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4 21:07 |
daisy1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10 鲜花 x36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要买这种转让的一定要签合约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4 21:28 |
irisap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传真资料还留着吗?

基本上应该是你和那位卖家的问题

和函授那边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

他们当然是希望拟直接花多点钱购买   所以就不会介入这种转让的事情

超函转让好像有些规定 不是很清楚不能给你答案

所以也就是说卖家想要自己拿到资料再转手给你

应该还得在沟通沟通   最大问题应该是在你能否上总复习

和二轮的书面资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2-24 21:31 |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再沟通看看吧
钱都给了,且"照理说我传真那张有那位同学写的转让的授权的相关证明"
这个证明就算契约了吧
并不是说有什么制定的格式
只要能提出证明,就是一个形式的契约不是吗
找那位当事人,到函授地进行三方会谈。
一个方法,打电话到消基会,请求协助,
另一个方法,打电话给橘子,他们会很喜欢报这个新闻,当然拉这是谈判破裂的一个报复行动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5 01:19 |
kevinssi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网路上很多这种阿猫阿狗
不要太相信网路上认识的朋友(好朋友有但坏朋友也不少,才会一天到晚有诈骗发生)
有的广告是骗人的他手上根本没商品
之前一个朋友也是N95要卖
遇到强匪
这个强匪手势还不错
刚看完手机朋友以为他已经放进去了结果>>>
他也原来慢慢走走不到5公尺开始快跑
朋友盒子一开>>N95已经被偷走了

所以网路购物一定要
在警察局交货
款项较大的货品一定要签合约书(如果他的东西有瑕疵一定不敢签)
透过类似虚拟宝物销售的平台(忘记那个站叫甚么名称),可以不用先付钱,验过没问题东西看过
测试过再付款

发发劳骚不要理我
解决方法:
如果你没有和他打合约>>>一直卢下去
如果你$全给了>>>>>>>你就没戏唱了>>继续卢下去
如果你的$还有尾款>>>>卢下去>>>>>>他该给的不给>>尾款通通没收
如果他还是痞痞的>>警告他将通只消鸡会及Apple Daily
(消基会的案子很多可能开始处理已经超过三个月,找记者最快)


[ 此文章被kevinssi在2007-12-25 01:54重新编辑 ]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5 01:48 |
kira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回答的各位朋友
特别谢谢
akole
你说的那句

钱都给了,且"照理说我传真那张有那位同学写的转让的授权的相关证明"
这个证明就算契约了吧
我会写给那位卖家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5 02:24 |
kira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写好了
请大家指正
是我在网路上找到相关文章
汇编而成的:

卖家你好


你说你违反了那一条法律是吗
现在我大概来告诉你吧

基本上你们写的转让的授权的证明"
这个证明就算契约了
并不是说有什么制定的格式
我能提出证明,就是一个形式的契约
民法第153 无论明示或默示 只要意思表示一致 契约就成立
我们当初已经意思一致,你们要把资格给我
否则你不会给我传真资料
我们的契约已经成立

而且你只是因为怀疑我不寄另两科的资料给你
一切都是你的怀疑
你的理由不充足
因为基本上之前都已经说好了
如果你担心我不会去完成
那也应该事先先跟我说清楚
而不是事后反悔
这就违反了法律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我已经有你们的要转让证明
我也信任你们要转给我了
你却临时反悔
你那样子算是违约喔
所以你担心我会不寄资料给你
我可以汇五百元压金给你
等你收到资料
也要还我钱
如果你还是想依法律解决
我也会奉陪
因为你的理由真的很不充份
是站不住脚的
要这样作的话
我会寄存证给你或那位先生及他爸爸
我想这种事情不应该只自认倒楣而已,应该会牵扯到民法关于契约的问题

一方要卖(拍卖),一方要买(下标),意思表示一致时(得标),契约即成立(民法153.345)

此时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函授中心已寄及之后所有资料)及移转所有权(函授资格转换)给买方的义务,而买方负有交付约定价金(民法348.367)

我已付款,也传真了,基本上我已完成了买方的义务,故除非是金额不对,否则接下来就是您该尽卖方的义务了。


买卖契约已成立了,与对方态度不好应分开来看,您不能因对方的态度,就擅自变更原先之约定而且未和对方讨论过,你还是要小心或许会有刑事及民事的问题。


在刑事上依刑法339条:(诈欺背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我们有买卖契约,我付了款,您没有完成所有的承诺,只有部份给我,于是你可能有诈欺背信未遂之虞。


在民事上依民法348条:


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指的就是资格的转让)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
民法250条:
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视为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总额。
至于我的损失例如:我不能好好的专心顾小孩,读书,还有要打电话去超函问,等精神损失等,虽然金额不多,但也算是造成我的损失。
到此建议你还是维持原先约定之内容,如此你才算尽了卖方的义务
我们之间的商业行为
依照民法来看是罚钱了事
但是如果你是有欺骗的行为
那就不是民法啦 那是刑法啦
就是会坐牢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5 03:42 |
uub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通常这种行为不算诈欺 上了法院 也不会成立刑事犯罪

你最多走民事要求他损害赔偿 建议你先寄给他存正信函

证明你有告知 跟 催告了 网路上都有 你有他的基本资料

他是跑不掉了 怎样都会你赢只是有点麻烦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5 10:19 |
kira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我会努力
问律师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5 13:38 |
kira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今天函授中心告诉我民法和公路法后面都没资料了
我也去电告诉那位卖家
函授中心都说没你的资料了
但是他又改口说
不是这个问题了
他说他另外买民法的那个买家
收到的资料有缺
所以不能把资格转给我
因为如果转给我
他就不能请函授中心处理这些事
还要经过我
很麻烦
可是我觉得他有缺什么是直接跟函授中心说
然后函授中心也会报价请他去划拨
他再传真收据给他们
就可以了吧
如果是要经过我
我也是会帮忙
可是我根本不知这件事
他没告诉我就自己去转回


今天和我老公讨论的结果是
我们为什么要和那位卖家在那边有理讲不清
因为那位卖家是
帮他朋友的小孩转卖函授给我
他只是帮忙po上网卖而已
真正函授中心原先服务的学员应该是他朋友的小孩
所以原先那位学员已经答应我要转给我
所以才把身份证影本
交给那位卖家给我
但后来心情不爽又自己决定不转给我的
不是那位学员
是那位伟大的卖家
可是我觉得这样不合法吧
第一:我七天前已传真
像房子产权的转移生效是已登记那天就算是完成了
所以我传真那天也算完成了
钱也付了
可是含授中心却说他们学员太多
还没办好
或办的人有什么其他的事
但这应该不是我的问题吧

第二
打电话去说不转让的
不是那个学员
是那个卖家
是那个卖家自己决定的
而且是电话口头讲的
不是本人来电,函授中心却接受他的更改
这'样好像随便一个人都可以打去改
这样应该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吧

今天我也打去跟那位卖家沟通
但真的是沟不通

他还跟函授中心说
函授证一定不能改成我的名字
也不能寄给我
我真的很气耶
他们那一方是根本没有要考试的人
函授证放他那边是废纸一张
而给我的话我就可以去上总复习

另外一点
我和我老公觉得
基本上函授中心可以不理会那为卖家
因为她不是他们的学员
为什么函授中心要随他起舞
她说不改就不改
函授中心是怕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吗
根本不会阿
我有照正当程序传真给他们
他们就照正当程序转让给我
他们是依规定办理他们站的住脚阿
不用听那卖家讲什么
因为他不是学员
只是一个帮人卖东西的人阿

反而他们如果没按规定帮我转让完成
我有证据对方给我的传真资料
可能就会跟
消保官申诉
然后请他发公文给超函和其他相关人
去市政府请消保官仲裁吧
到时如果不依一定时间到场
消保官是会采取相关行动的

我也不希望搞成这样
其实很简单
只要超函站住他的立场
就是依法行政
帮我办理
不用理一只不相关疯狗乱叫不就好了吗

要搞到最后真的大家都麻烦

超函也麻烦阿
何不用最简单也正确的方法呢

现在并不只是我和那位买家私底下的交易行为了
因为我已于七天前传真给超函了
就是超函要对我负责
而不是对已没权利的人负责是吗

以前我也因为因一个公司恶意不给退货
而请消保官仲裁
之前公文还没发给对方时
对方因为不懂邮购购物有七天犹豫期
而骄傲的不理我
但消保官公文给他们了
他们就不得不理了
也如期出现在市政府和我协商
最后消保官跟他说
你这样不给他退是违法的
他才乖乖和我解决
我真的不希望又搞这些
但是怎么可以任人欺压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6 00:4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2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