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r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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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了 请大家指正 是我在网路上找到相关文章 汇编而成的:
卖家你好
你说你违反了那一条法律是吗 现在我大概来告诉你吧
基本上你们写的转让的授权的证明" 这个证明就算契约了 并不是说有什么制定的格式 我能提出证明,就是一个形式的契约 民法第153 无论明示或默示 只要意思表示一致 契约就成立 我们当初已经意思一致,你们要把资格给我 否则你不会给我传真资料 我们的契约已经成立
而且你只是因为怀疑我不寄另两科的资料给你 一切都是你的怀疑 你的理由不充足 因为基本上之前都已经说好了 如果你担心我不会去完成 那也应该事先先跟我说清楚 而不是事后反悔 这就违反了法律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我已经有你们的要转让证明 我也信任你们要转给我了 你却临时反悔 你那样子算是违约喔 所以你担心我会不寄资料给你 我可以汇五百元压金给你 等你收到资料 也要还我钱 如果你还是想依法律解决 我也会奉陪 因为你的理由真的很不充份 是站不住脚的 要这样作的话 我会寄存证给你或那位先生及他爸爸 我想这种事情不应该只自认倒楣而已,应该会牵扯到民法关于契约的问题
一方要卖(拍卖),一方要买(下标),意思表示一致时(得标),契约即成立(民法153.345)
此时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函授中心已寄及之后所有资料)及移转所有权(函授资格转换)给买方的义务,而买方负有交付约定价金(民法348.367)
我已付款,也传真了,基本上我已完成了买方的义务,故除非是金额不对,否则接下来就是您该尽卖方的义务了。
买卖契约已成立了,与对方态度不好应分开来看,您不能因对方的态度,就擅自变更原先之约定而且未和对方讨论过,你还是要小心或许会有刑事及民事的问题。
在刑事上依刑法339条:(诈欺背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我们有买卖契约,我付了款,您没有完成所有的承诺,只有部份给我,于是你可能有诈欺背信未遂之虞。
在民事上依民法348条:
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指的就是资格的转让)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 民法250条: 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视为因不履行而生损害之赔偿总额。 至于我的损失例如:我不能好好的专心顾小孩,读书,还有要打电话去超函问,等精神损失等,虽然金额不多,但也算是造成我的损失。 到此建议你还是维持原先约定之内容,如此你才算尽了卖方的义务 我们之间的商业行为 依照民法来看是罚钱了事 但是如果你是有欺骗的行为 那就不是民法啦 那是刑法啦 就是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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