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0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法大两题
题目:
甲持枪企图杀人,对准被害人头部连续扣扳机,由于装填的子弹规格不全,皆无法击发,
甲愤而离去,请问该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答案:普通未遂,按杀人罪减轻处罚

为什么不是「属于不能犯,不罚」呢?


题目:
甲发函予乙,表示愿意以新台币三千万元出售其所有之别墅予乙,若甲在发函后受禁治产宣告,
则此意思表示效力为何?
答案:无效

但甲不是在发函后才受禁治产宣告的吗?为什么之前的意思表示无效呢?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7-12-24 12:04重新编辑 ]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4 11:59 |
wjh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请教法大一题
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已着手施行其犯行,因外在原因而使其犯罪不能完成,但271条规定未遂犯罚之,所以,甲还是得接受处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 | Posted:2007-12-24 12:10 |
wang5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请教法大一题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7-12-24 11:59发表的 请教法大一题:
题目:
甲持枪企图杀人,对准被害人头部连续扣扳机,由于装填的子弹规格不全,皆无法击发,
甲愤而离去,请问该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答案:普通未遂,按杀人罪减轻处罚

.......

障碍未遂(普通未遂):产生外力或阻力(障碍)致结果无法发生=>按既遂犯减轻其刑
ex:1.正准备杀人,刚好警察来到 2.准备偷东西.误触警铃

不能未遂:自犯罪行为开始,根本不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不罚
ex:1.以为糖果可以致人于死,拿糖果给人吃 2.以为别人袋子装的是黄金而行抢,结果抢到的是石头

依本题题意..自他开始犯罪时..就有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了..只是"装填的子弹规格不全"
对本来可能发生的结果而言.."装填的子弹规格不全"是阻碍结果的一种障碍
故答案为普通未遂,按杀人罪减轻处罚

要达到不能未遂..关键字就在"不能"2字=>自始不能 绝对不能 当然(根本)不能
糖果自始不能致死 糖果绝对不能致死 糖果根本(当然)不能致死
石头不是有价的财产(这是指一般路边的石头.可以收藏或有年份的..那是另一个逻辑)
所以抢石头 自始不犯罪 绝对不犯罪 根本(当然)不犯罪

用枪来杀人.自始就"有可能"杀死人 绝对"有可能"杀死人 当然(根本)"有可能"杀死人
只是自行为"开始后"产生障碍或阻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4 12:30 |
shitman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补充一下第2题:

民法第95条: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于发出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看第2项可以知道他在有行为能力时所为的意思表示(甲发函予乙,表示愿意以新台币三千万元出售其所有之别墅予乙),在他发函"后"受禁治产宣告(于发出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者),不因之失其效力(所以是有效)。

补习班给的答案不一定是对的,所以我觉得还是等到考选部的答案公布之后去对它的答案才是最正确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4 12:41 |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大大的说明,第一题我明白了。
至于第二题,真的要等考选部公布答案才知晓了。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4 12:48 |
wang5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您第2题的问题..考选部刚刚答案公怖了
答案是"有效"
法条根据就如同shitman0930所言
民法95条2项:表意人于发出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25 1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9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