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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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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两题行政学
1依法停职之公务员,于停职事由多久后可申请复职?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

2公务员退休新制,退休金采什么制?是基金还是年金???


因为看到不一样的答案,一头雾水
感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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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weifan) | 理由: 嗯,答案是什么呢??可以PO出来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23 22:31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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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yuhui于2007-10-23 22:31发表的 请问两题行政学:
1依法停职之公务员,于停职事由多久后可申请复职?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

2公务员退休新制,退休金采什么制?是基金还是年金???


.......

都没人知吗=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0-24 09:02 |
mary05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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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月
2.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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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4 13:32 |
weifa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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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个问题,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八条 经依法停职之公务人员,于停职事由消灭后三个月内,得申请复职
;除前经移送惩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复职。

第二个问题,

退休金的财源筹措上,是由政府及参加人员共同提拨
薪资的一定比例组成基金的「基金制」,同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

在给与方式上以年金(Annuit,月退休金)与总额(Lump Sums,一次退休金)方式并行。

第二个问题怪怪的唷....如果是问退休金的财源筹措是采基金制;若问退休金给与方式则为年金制

参考连结http://ca2.cpa.gov.tw/oldweb/research92/pdf/Jaok.pdf
http://ca2.cpa.gov.tw/oldweb/research92/pdf/Jaok.pdf

第二个问题是否有更明确的内容???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10-25 06: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24 17:53 |
charles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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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停职之公务员,于停职事由多久后可申请复职?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
Ans:留职停薪,二年为限以育婴、侍亲、进修为由。 但是要几个又提出复职我就不清楚了!
2公务员退休新制,退休金采什么制?是基金还是年金???
Ans:目前我国采年金储入制。
国家出65%的钱,公务人员出35%,同时存入银行,以供将来退休时支付养老金。
自已看书整理的,有错的话回一下!谢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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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24 22:21 |
jalkj246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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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是六个月

第二题是年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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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07:36 |
mas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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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10-24 17:53发表的 :
第 一个问题,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八条 经依法停职之公务人员,于停职事由消灭后三个月内,得申请复职
;除前经移送惩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复职。

.......

小指正,是第十条第二项,不是第八条。
拿着法典看了半天才发现条号有错 Orz

又,若认为答案应是六个月者,私以为您可能将「停职」与「休职」搞错了。
休职才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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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咦~~大大真是观察细微耶~~,因为这段字是我从连结里的内容复制贴上的^^",实际上没有翻身边的六法~~呵~~^^"尴尬....XD....谢谢指正唷^^


只有国考与吃的─无芸大食日志(´・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教育网 | Posted:2007-10-25 10:40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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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asumi于2007-10-25 10:40发表的 :


小指正,是第十条第二项,不是第八条。
拿着法典看了半天才发现条号有错 Orz

.......


唉~看吧,整个雾”沙沙”..
第二题我知答案了

找了一下题目,第一题是94年地方4等第19题

经依法停职之公务人员,于停职事由消灭后多久,得申请复职?
答案是3个月


所以讨论后结果还是3个月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28 22:36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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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asumi于2007-10-25 10:40发表的 :


小指正,是第十条第二项,不是第八条。
拿着法典看了半天才发现条号有错 Orz

.......


唉~看吧,整个雾”沙沙”..
第二题我知答案了

找了一下题目,第一题是94年地方4等第19题

经依法停职之公务人员,于停职事由消灭后多久,得申请复职?
答案是3个月


所以讨论后结果还是3个月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28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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