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3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hyllis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诚正中学96年约雇人员(报名-7.12-20)
诚正中学96年甄选管理员约雇人员报名须知
壹、甄选日期及地点:
一、甄选日期:96年7月24日下午2时30分。
二、地点:诚正中学会议室(新竹县新丰乡上坑村坑子口3号)。
贰、具备条件: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左列各款条件者得应本甄选。
一、高级中学以上或同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依教育法令规定具有同等学历,持有证明文件。
二、限男性。
三、年龄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即民国76年7月12日以前,56年7月20日以后出生者),需役毕。
四、品行良好(无刑案前科纪录者)及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廿八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符合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表,应甄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身高(脱鞋)不及155公分者。
(二)体格指标:以体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于18或大于31者。
(三)视力各眼裸视(不戴眼镜)未达0.2,但矫正视力达1.0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听力:矫正后优耳听力损失逾90分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六)重度肢障者。
(七)患有精神病者。
(八)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或X光检查结异常者。
(九)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愈,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 报名应缴交最近1个月内体检合格之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表内各项不得有任何修改(含修改后再盖校正章者)情形。
参、工作地点:诚正中学。
肆、工作性质:担任戒护安全管理工作(含夜间勤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伍、成绩计算:本甄选为书面审查及口试,书面审查成绩占百分七十(依审核评分表所列项目评分),口试成绩占百分之三十(依面试评估表所列项目评分),但口试成绩未达六十分者,不予录取。
陆、录取名额:正取男性1名,择优备取若干名(录、备取顺序分别办理)。
柒、报名手续:
一、报名期限:96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20日止。
二、报名书表:至本校网站(http://www.ctg.moj.gov.tw/)自行下载或报名期限内在上班时间向本校人事室索取均可。
三、报名方式:一律于上班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5时30分),亲送本校人事室签收,合格者当场核章发给报名表影本,或于报名期限内以挂号邮寄报名书表,证件资料影本(另附挂号回邮信封)至本校人事室报名。
四、报名时应缴左列各件,如有短缺不予受理。
(一)报名表1份(请自行粘贴身分证正反面影印本)。
(二)自传1份。
(三)学历(毕业证书)及经历证件(服公职证明)影印本1份。
(四)户口名簿影印本1份。
(五)退伍令影印本或部队发给证明文件1份。
(六)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1份。
※报名时影本部分应当场缴验证件正本(邮寄报名书表者于甄选当日缴验证件正本,证件不符规定者,不得参加甄试),验毕后退还。
※以上所有应缴各件,请自行影印成A4纸张大小依上列次序排列,并用回纹针夹于右上角,亲送或于报名截止日前以挂号邮件寄达本校人事室。
捌、录取公告日期及地点:录取之正、备取人员于口试结束后1周内于本校网站(http:/www. ctg.moj.gov.tw/)公告。
玖、录取人员于雇用期间如因工作不力、违背规定、约雇原因消灭、考试分发归建或发生其他必要原因,应即解除约雇;最长至考试及格人员分发或约雇原因消灭,约雇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拾、经备取列入候用名册者,候用期限自公告录取名单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该期间未获雇用者,或雇用期间发生消极资格条件限制者即丧失雇用资格。
拾壹、候用人员,于候用期限内,本校管理员职务出缺时,将依所需按成绩名次依序通知报到约雇,未于规定期限内报到者,以弃权论,并注销候用资格。
拾贰、如有疑问请于上班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5时30分)洽本校人事室03-5575804。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霞客) | 理由: 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5 09: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36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