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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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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苏建和等人之汐止罗生门
我想年轻一辈的朋友,可能对这件发生在民国八十年的案件没啥印象﹗今天苏建和等三人更审再度被判死刑,我想如果要就这件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譬如死刑犯的废止,刑诉的证据调查等等,因不了解所以很难去思考跟讨论,这个案件因为苏建和是我十几年前在做CAD/CAM工程师的那间工厂建教班的学生,所以这案子我当时有注意一下,后来在民国85年买了一本书,书名是〝死刑犯的最后告白〞,里面最后一个即记载这件当年的案件。作者是赵慕嵩先生。
其实当年看这件事,并没多大的关心,反正也不懂法律﹗那些法官、律师讲的人权,证据啥,一概不懂﹗直到多年后,自己从法学系毕业后,许多问题才会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现在再听到苏建和的事情,才比较了解法律的判断、证据的取舍等等。
我个人觉得,要讨论的前提是先了解背景事情,就像要讨论某个案件判的合不合理,也总要先看过判决书才能讨论,否则只会流于个人主观臆测。所以我坚决的推辞高树玛丽亚光碟跟我的约会 ,为了让大家可以看以下的叙述来大致上了解一下这件事情的始末,花了一整个下午的时间,惹得花野真衣光碟对我的不满 , 一刀未剪的将书中内容呈现出来。
现在不多说了,请你们看叙述,我得去安抚爱田由了﹗

对于这件案子,我必须先表明个人立场:
一、我对被害人是同情的,因为他们无缘无故的惨死刀下。
二、我对判处死刑的三名被告也有所怜悯,如果他们真有冤屈。

民国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台北县汐止镇发生一起残酷的凶杀命案。
被害人是吴铭汉、叶盈兰夫妇。
夫妻二人不但被乱刀砍死,吴太太被害前还遭到歹徒的轮流强暴。
泯灭人性的歹徒在作案三个多月后,分别被警方逮捕,他们是王文孝、王文忠、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
警方发布的案情是:
吴铭汉住在汐止镇长江街,是一栋公寓楼房。三月二十四日清晨八点左右,吴铭汉的母亲挂电话给儿子,老太太每天清早都会习惯性的打一通电话给儿子。电话响了很久没人接听,睡在吴先生夫妇隔壁房间的七岁女儿跑到房间外叫爸爸,叫了很久没有回声,小女孩推开爸妈的房间,发现爸妈倒在床上,床单都是血迹。小女孩惊吓的跑到住在附近的大伯母家哭诉。
管区警分局长陈家昌赶到现场,并立即报请检察官和法医勘验。
吴铭汉被砍三十八刀,大部分集中在头部和颈部,右手无明指被砍断;叶盈兰身中四十二刀,除头部和颈部之外,背、腿也受严重刀伤,右手腕被砍断。
警方人员在吴家的厨房发现一把已清洗过的菜刀,刀上尚残留未洗净的血迹,还沾了一根头发。
法医推断吴铭汉夫妇被害时间可能在凌晨四时左右,办案人员在现场采集到多枚可疑指纹,这是最珍贵的破案线索。
被害人吴铭汉(三十七岁),在南山保险公司担任寿险顾问,叶盈兰是家庭主妇,平时在家里做一些加工品,赚取零星工资贴补家用。
附近邻居说,吴铭汉夫妇待人和气,平时和邻居相处得很好,夫妻感情也很和谐,难以想像他们竟被人杀害。
在遍寻周边关系的同时,办案人员开始从搜寻得的证物中找寻线索,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来自现场的多枚指纹。
警方人员在现场捡到一只留下指纹的薪水袋,这是吴铭汉服务的南山保险公司发的,留在上面的血指纹成了警方最得力的参考依据。
经过长时间分析比对,血指纹的化验结果出炉,确定不是吴铭汉,也不是南山保险公司发放薪金的会计人员,而是一名陌生男子的指纹。
办案人员颇感振奋,接着就从户籍资料的卡片中找到了一名可疑对象,卡片上留存的指纹和薪水袋上的指纹吻合。这个可疑对象叫做王文孝。
王文孝家住汐止,而且和被害人的住处很进,目前正在军中服役,不过最让办案人员怀疑的是,案发前后,王文孝正在家中休假。由于这项发现,警方专案小组决定要到部队展开调查。
王文孝的服役部队在高雄县林园乡,属于海军陆战队。
专案小组和国防部取得联系,并且获得军方的协助,在八月十三日晚上南下高雄,当晚就在海军陆战队营区内逮捕王文孝,并连夜押往汐止展开侦讯。
现年二十二岁的王文孝侦讯时坦承这件案子是他做的。
王文孝说,因为他经常到电动玩具店赌赛马,输了三万多元而无法弥补。三月二十四日这天,他到已改嫁的母亲家中向母亲求助,希望能够拿到三万元来还赌债,但没能如愿,心情很不好,他就独自到顶楼阳台散心,忽然发现一户人家的房门没上所,顿时起了偷盗之心,翻阅阳台,潜入被害人家中,先到厨房找了一把菜刀,在进入房间准备行窃时,被户主发觉。王文孝说,他在害怕又紧张的心情下,杀害了吴铭汉夫妇,同时窃得薪水袋中的六千元,作案后并将菜刀清洗,放回原处。
在王文孝的口里,案情就是这么单纯,但依办案人员的研判,凶手应不只一人,因为一个人绝不可能在两名被害人身上留下八十刀的致命伤。
警方根据王文孝的供词,依强盗罪将他移送法办,但并没有就此结案,而是按照王文孝的供词继续找寻线索,因为专案人员推断这起命案必然还有共犯。
八月十六日,警方向检察官申请借提王文孝,继续追问其他的疑点。
经过长时间的侦讯,王文孝终于攀出了另外四个人,他们是:
王文忠(王文孝的弟弟,二十岁,也正在服役)、苏建和(十九岁)、刘秉郎(十九岁)、庄林勋(绰号黑仔)。
专案小组根据这供词,以迅雷行动在高雄县、基隆市、汐止镇等地逮捕在逃的四名嫌犯。
四人到按后,案情也有了转变,新版本是这样的:
三月二十三日晚上八点左右,王文孝等五人一起到汐止水源路『迪斯奈游乐场』打撞球,玩到二十四日凌晨二时三十分,又一同到王文孝的母亲家楼下聊天。王文孝说他负债四万多元,刘秉郎也说他挪用了补习班的学费,非常苦恼。五个人聊了一阵,决定要做一票,否则就度不过难关。
经过短暂商议,选中了母亲家对面的的吴铭汉家,因为他们发现吴家的房门没有关紧,较容易下手。
王文孝把预备好的三把刀交给刘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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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6-30 00:2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6-29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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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厌恶每件事情的泛政治化
尤其是这件案子
动用了50多位法官
有无罪在那么多位法官的判决下不是很明显了吗
标榜有意思疑虑便不应判刑的社会人权团体
不知是其恻隐之心或是有其个人的目的
很难得知
社会公理正义以及人权孰重很难去一语判定
只是政治干预司法的独立已标榜司法改革的台湾来讲是一大侮辱
让司法座公评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6-29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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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呀!

谢谢开版大大的分享,
我也对此案是一知半解!
要不是最近在国考有读到刑事诉讼法这科,可能更不懂,
不过,对于此案仍是一头雾水,现在稍微能够知道来龙去脉了,
看来,我要转战此地,向诸位大大求教一翻啰!

os:我民法目前好惨哦!遇到实例题就是死死死!有没有那儿可以让我爬一下文呢?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6-30 00:37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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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uyinglao于2007-06-30 00:37发表的 :

要不是最近在国考有读到刑事诉讼法这科,可能更不懂,
.......
你好,其实我会先PO这篇的用意是,让大家先知道这整件事情大概是什么事情,文章里面提供很多可以思考的方向,看你从哪方面切入,去思考去想想﹗
譬如针对那七大疑点,当初社会人士会质疑那七个疑点﹗而李相助法官的说明﹗我们可以探讨刑求逼供的证据力﹗刑诉156条,而非任意性自白为何不能当证据﹗是否具有宪法位阶﹖共犯之间的自白,对他共犯是否具有证据力﹖而在共犯间,A共犯的自白,对B共犯而言,是要算共犯自白还是证人的证言﹖这问题大法官有2号解释,分别是384跟582号解释﹗在这部分因为为共犯的自白跟为证人的证言,其需践行的程序是不同的﹗
24元的赃款,为何要强调是在其胞弟同意下,破坏衣橱找到的﹖一开始法医相验并没注明被还人遭轮奸部分,为何后来多出来这个﹗
文章有段话题到,三名被告的律师依据各种理由提起非常上诉,后来检察总长也提出上诉。非常上诉到底是谁来提﹖是律师﹖是检察官﹖是检察总长﹖仔细思考,可以跟刑诉相互对照,加深印象。
当然,我们还是要唾弃里面那些搞政治动作的,譬如某XX大,曾任法官,当时是担任民代,说啥更愿意以民代身份争取人权﹖法官就不看重人权吗﹖又说依她研究,仅凭以伏法的王文孝与其余四人聚餐就认定其余人的涉案﹖这句话不但扭曲事实,还说自己有研究过﹖实在是...乎弄那些不了解案情的人。向此类的政治动作,就当看笑话,不用去深思。
我先PO这篇另外还有一个用意,就是希望若有问题想讨论,最好先让想讨论的人至少大致了解事情,就像我在文章一开始写到,要讨论一个案子,既然是法律讨论区,至少判决书或案件源由要有大致的知道是什么事情,而不是直接喊司法不公﹗所谓三人成虎,到最后大家就直接说司法不公,司法是黑暗的,问他哪里不公平﹖却又答不出来,不然就是只凭感觉来说司法不公。然后到最后就引发争论,剑拔驽张,这样是不太好,我比较希望平心静气讨论,互相尊重彼此的意见。
但是司法今天为何会这样判﹖却完全不知道背后有他的依据﹗譬如A拿刀砍B,B没死,跑去报案抓到A也明明查到凶刀,上面也有指纹,为何证据会被排除掉﹖是不是因为凶刀是刑求逼供得来的证据,而B很肯定凶手是A,却因证据不足被放掉。这种情形,我就想起以前刑诉老师说的话,事实的真相只有神才知道﹗而法官是客观的第三人,只能凭证据来判断是不是真的是A砍B的﹗
或是B认为A砍他,至少关十年,可是可能法官仅判关半年,那B心中一定不满,说司法不公﹗只能说,就这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应报刑与教育刑不断上下﹗
所以不要以为我只会跟高树玛丽亚光碟约会,我也是有在看书的...阿咧...开始胡言乱语了我...哦~你露出邪恶让人猜不透的笑容,我知道了,你也跟高树玛丽亚、爱田由等光碟约会过对不对﹖
希望你国考顺利﹗加油﹗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6-30 03:1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6-30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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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诉讼案件
长长的文章
花花的眼睛
头好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9-01 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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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当初的没有保持现在完整的强制性

所以命案现场被破坏殆尽!!也是造成后来

没有办法重回现场在作更多的采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8 11:21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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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不分,真象难明。

这是社会的通常现象,好心没好报时有所闻,更何况一般人呢!

单单祈求司法裁判或是社会舆情就能获得公平正义的实践,是缘木求鱼啊!

看开一点,再怎么好;怎么坏,几年后总要被人遗忘,就算得到一时憢悻或是苦处,既不必高兴的太早也不必太过怨怼,天理昭章、果报不爽,不必太执着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4-10 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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