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poul於2007-06-09 22:30發表的 :
謝謝大家
我也覺得租的房間不在房東可以支配的範圍
不過房東似乎把房客的房間當廚房了 ==
.......
您說的那位房東確實太誇張
房間一旦租出去
若有必要進入的話 也須先經過房客的同意
否則確實有侵入民宅之疑慮
至於您說的續約問題
當初您簽的租賃契約上應該會有相關的條文
建議您先看詳細閱讀
個人認為
若您之前的租約已經到期 且尚未另外簽訂"書面"契約
其實 沒有保障的是房東 而非房客
(民法第421--456條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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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民法中第422條規定
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 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若房東將房屋售出 則可參考 民法第425 條規定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適用於 定期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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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 您的權利應有 :
民法第450條第二款前段規定
未定期限者 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同條第三款 終止前須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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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您可以 民法第 424 條規定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以您的安全考量為由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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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係個人看法
不過因非法科學生 所以錯誤率極高
還請專業人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