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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有什麼不一樣?
所謂的強制險就是有法律明文規定一定得投保的保險,如未投保通常會被科以罰金。
第三責任險: 分汽車部份與責任保險
汽車部份: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不外乎體傷和財損,體傷的部分雖然有強制險的保障,但大部分的和解金額都超過強制險的給付甚多,況且還有財損的部分也須解決。也就是說負有賠償責任的加害人還是得再出一大筆錢來把整個事故和解,這對於經濟能力稍有壓力的人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負擔。再這種情形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提供了多種包含體傷和財損的保險組合供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可以視本身的需求來選擇投保,為自己多加一份保障。 這個險種是彌補強制險的不足或是強制險未涵蓋到的部分﹐保險金額有多種的組合搭配﹐車主可視自身需要選擇搭配投保。 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2個部分: 一、傷害責任險:用來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的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財損責任險:本保險事強制險所未涵蓋的部分﹐用來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這2個保險跟強制險最大的不同是理賠要看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才須理賠。一切相關說明在保險條款中都有詳細規定
責任保險: 何謂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故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所謂依法,係指依據「法律規定」而言,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民用航空法,大眾捷運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法律無特別規定者,則適用一般民法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因民法採行過失責任主義,故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須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以有過失為前提,並受賠償請求時,始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般責任保險單僅承保被保險人之法律責任,而將契約責任列為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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