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备证件
车主身分证正本(或军人身分证、侨民居留证或有效之驾驶执照),公司应缴验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车主印章(个人得签名)。
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即车籍资料)。
行车执照正本。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证(有效期间须满三十日以上)。
号牌遗(灭)失者,须检附警察机关报案证明文件(汽车号牌遗失一面者,另一面应同时缴还)。
缴清积欠的燃料费、牌照税以及违规罚锾,或携带结清之证明文件。
设定动产担保者,请携带债权人同意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营业车者,须经第四科签章。
新领牌照登记书或行照遗失,可同时申请补发,补发新领牌照登记书请加附身分证影本,设定动产担保者,请加附债权人同意证明文件。
汽车号牌规费600元,机车号牌规费300元,拖车号牌规费 400元。若须换发新行照者,则须缴交汽车200元,机车150元〈有效日期在一个月内者,应同时征收二年一期之燃料费。〉,拖车200元之行照规费。
汽车号牌遗失或毁损及车牌遗失复寻获(尚未办理遗损换牌)者,车辆均需先至本处第一科办理「实车查核」,始可办理后续作业,但若逾行车执照指定检验日期或号牌毁损不可辨识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害者,,并于检验合格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检验合格逾一个月者,须重新验车方可受理;检验时请向本处或北区分处办理,但大货车、大客车等大型车辆则请至北区分处检验。
汽、机车号牌遗失或毁损,重新申领牌照,重新发给新号牌照,不得要求原号补牌。
我只能找到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