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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精华
(1)车体险:
自今 ( 85 )年7月起,汽车车体损失险即导入「从车」兼「从人」因素计算保险费,并且区分为甲式保单及乙丙式保单。
(A)甲式全险:
被保险汽车因碰撞,倾覆、火灾、闪电、雷击、抛掷物、坠落物、第三者非善意行为及不属于本保险契约特别载明为不保事项之任何其它原因所致之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B)乙式全险:
被保险汽车因碰撞、倾覆、火灾、闪电、雷击、抛掷物、坠落物等所致之毁损灭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C)丙式 ( 车对车碰撞险 ) 全险:
针对被保险汽车,与他车发生「碰撞」或「擦撞」所致的毁损灭失,在确认对造车辆后,保险公司始负赔偿之责。
备注:
* 无论甲式,乙式保单皆须负担基本自负额,即第一次出险时,保户须自负3,000元,第二次出险时,保户须自负5,000元,第三次出险 ( 含以上 ),保户须自负7,000元。
* 乙式保单与甲式最大不同点,即: 承保乙式时,倘出险原因为「不明原因受损」,则保险公司不赔,但所需缴的保险费较便宜。 承保甲式,倘遇「不明原因受损」,保险公司扣除「基本自负额」后,赔付被保险人。
* 丙式 ( 车对车碰撞险 ),保单与甲、乙二式之最大不同点即,丙式仅车对车碰撞之事故才赔。
* 被保险人定义为: 列名被保险人 ( 包括个人或团体 )。 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属、四亲等血亲及三亲等姻亲。 列名被保险人所雇用之驾驶人及所属之业务使用人。
车体险的附加险:(需保车体险后才可以加保)
台风、地震、海啸、冰雹、洪水或因雨积水险
由于台风、地震、海啸...等天然灾害,往往会造成巨大之灾害,尤其是台湾地区每年夏秋之际均有台风过境,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及财务损失,而地震更是次数频频,若要获得此危险事故之保障,则需另附加投保。
对于被保险汽车,因台风、地震、海啸、冰雹、洪水或因雨积水所致之毁损灭之,保险公司负赔偿之责。
备注:
* 投保台风洪水险之前题,乃是要先投保车体损失险后,始得加保。
* 本附加险无自负额。
* 台风洪水险应与车体损失险同时起保或退保,如在中途加保者,应按保险单所载期限 ( 如一年期 )计收基本保费,如在中途单独退保者,不予退费。 (2)汽车窃盗损失险:
* ("窃盗"保险公司的认定是需车子从甲地被偷到乙地才有算"窃盗",不 然只算"被窃" or "失窃")
窃盗损失险承保范围:被保险汽车因偷窃、强夺、强盗所致之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备注:
* 窃盗损失险计算保费采「重置价值」,须特别注意。
* 自负额10%( 可依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约定或采自负额20%方式 )。
* 窃盗险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又寻获时,被保险人可于知悉后七日内领回被保险汽车,并退还赔偿金额.逾30天时,保险人即办理标售,标售后所得价款,按自负额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窃盗险的附加险:(需保窃盗险后才可以加保)
零件、配件被窃损失险(又称零件险)
对于固定装置于被保险汽车上之零件及配件,单独被窃所致之毁损灭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因零件,配件被窃之机率甚大,而且与全车被窃之性质有异,因此成为附属在汽车窃盗险之附加险。但承保范围必须具备有三种要件, 零件及配备需固定之 须零件、配件被窃 必须是单独被窃。
备注:
* 投保零件、配件被窃损失险之前题,乃是要先投保窃盗损失险后,始得加保。
* 零件、配件被窃损失险无自负额。
* 零件、配件被窃损失险,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以实收保险费四倍为限。若赔偿金额已达保险费之四倍时,则保险效力即告终止。 (3)汽车第三人责任险:
汽车驾驶无论如何小心谨慎,仍难免生车祸,导致「他人」的损害,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要将此赔偿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承担,就必须投保汽车第三人责任险。新制保单费率「第三人责任险」之部份,亦导入「从人因素」来计算保费,希望每位驾驶人特别注意,小心驾驶!
任意第三人责任险分为伤害责任险及财损责任险,其承保范围如下: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有体伤 ( 或致第三人财物受到损害 ),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备注:
* 强制汽车责任险:仅在保障车祸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且仅有伤亡给付,并不含财损。 每一个人保险金额为140万元。 每一意外事故无上限。
* 强制险医疗给付总额以20万元为限且仅限于:
急救费用 诊疗费用 护送费用 看护费用
* 任意第三人责任险:伤害责任之赔偿应由强制汽车责任险部份先行赔付,如有不足,再由本保险金额内赔付之,但财损部份则依所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人责任险的附加险:
(需保第三人责任险后才可以加保)---不过第三人责任险政府规定一定 要保不然你会被未投保者将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 扣留车辆牌照。
汽车乘客责任险:
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驾驶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驾驶人及乘座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死亡或受有体伤时,保险公司付赔偿之责。
备注:
* 乘客险之承保人数,以行车执照所记载之人数为限。
* 乘客险采无过失责任主义,不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有无肇事责任,均得以理赔。
* 乘客责任险的保额于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凡被保险汽车之人死亡或残废者,理赔额依保额提高3倍给付;体伤时依保额提高1.5倍给付。 ( 残废者依等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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