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4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sparrow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高尔夫球] 少算了2杆罚杆 韩裔「美少女」魏成美自毁前程
转贴自 http://tw.news.yahoo.com/...2faoh.html

魏成美,一个还在夏威夷就读高中的16岁韩裔美籍少女,以她精湛的球技和亮丽高挑的外表,赢得了媒体和球迷的喜爱,却在她转战职业高球的首场职业赛事三星世界高球赛竟以失格收场,这对于以诚实为竞争底线的高尔夫球赛来说,魏成美的行为如同是自毁前程。

对于18岁才能晋级的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LPGA,年仅16岁的魏成美被特例转战,多少可以看出高球界对魏成美的看重;在爆发魏成美惊传作假事件被取消资格后,也有许多媒体以职业赛规则一箩筐,并非年仅16岁且是处女秀生涯首战的魏成美可以一下子搞懂,不过被取消资格也是事实,要说是魏成美对规则不够了解,那么她对这个游戏规则也就太不放在心上。

高尔夫球赛是一个诚实的竞争,球员凭良心比赛,球场那么大,比赛靠着的是同组球员之间相互纪录对方的杆数,然后在计分板上签名,最后送交大会,也由于落球的位置不同,即便是同一组,也很难眼睛不离身的看着对方打球。

事实上,要不是魏成美这么出名,恐怕还不会被一路跟拍的记者抓包,否则如果心存欺骗,谎报杆数,也很难发现,而她第一战心急求表现,当天以71杆的杆数填交成绩卡,少算了2杆的罚杆,却也因此差点自毁前程。

魏成美周日原本的成绩为74杆,落后冠军索伦斯坦(Annika Sorenstam)10杆而排名第4,但赛会稍后宣布她在周六的第三轮比赛中抛球违例,成绩遭到取消。

原来第4名的成绩无效,还要缴回5万3千美元的奖金。

魏成美是在周六第3回合第7洞,把球开进矮树丛,由于找不到球,因此告诉同组的朴垠芷选择抛球罚杆脱困,但她却将球抛在距离洞口较近的地方,随后救平标准杆,然而这一幕都被紧跟在后的一名运动画刊记者看在眼里,并在最后回合向大会举发,裁判重新观看NBC的录影转播带,然后带着魏成美和她的杆弟约翰森到第7洞判定,结果裁判用绳子量了球的距离,确定比原球距离球洞更接近了12至15英吋,因而决定没收魏成美的参赛资格。



【心得感想】

想不到韩国人 又在高尔夫球赛中作弊了
真不知道他们哪个体育项目是靠自己努力出来的??



╰○︿′
︿)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我大力的踩

ㄧ○︿
     ....快闪!!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10-18 10:15 |
agassi052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诚实是高尔夫球中禁忌的禁忌,我想这道理VJ最能体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10-18 11:18 |
vincentC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一个未满18岁的女生而言
有这样的成绩算是不错了吧
蛮受期待的   结果竟然有这样的事
而且几乎在众目睽睽下
这样以后参加比赛   不就很麻烦了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18 13:20 |
Ake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这已经不是了不了解规则的部份了
这根本就是故意的...
我想比赛就是君子之争..
真是一步差步步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0 10:5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68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