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0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ou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心情] 蔷薇刺青
转贴/Burberry羊


这段秘密初恋结束了,手背上的刺青耀眼的记录着这段美好时光!

  在我的手背上,食指的下方,有一个十元铜币大小的蔷薇刺青,还有十公分左右的藤蔓盘绕。还记得当父母第一次看到它时,睁大着双眼惊讶的样子。而我只是吐吐舌头,没有做什么特别的说明。这是我和我的初恋情人刚开始决定在一起时,相约在手上做的相同的印记。

  年轻时,觉得自己做什么都是对的。高中刚毕业,没考上大学,应当是赶快努力振作,好好准备明年的大学联考,我却宣称我谈恋爱了。认识了补习班的男生,他说他对我一见钟情,读了三年女校的我不懂什么是爱情,只感觉到叛逆的血液在我的身体里流动着,也许是因为求学的不顺,让我的心极力想寻求一个逃避的出口,而他找上了脆弱的我。其实现在回想,说不定他当初会找上我也是相同的理由。两个不对的人在不对的时空,居然做了在当时自以为是对的事情,当他对我说,让我们一起在手上刺一个相同的图案,见证我们的爱情。我在当时居然一点也不加思索的就答应了。

  刺青的过程,有一点痛,但是当他在我的身边,和我一样为刺痛在忍耐时,那种感觉变成一种温暖。好像感觉到自己第一次有个陌生人愿意关心,愿意在乎,愿意爱你。

  当我们「痛」在一起 觉得好温暖

  从此,只要有人看到我的手,总是会询问这朵美丽的花的来历,我就以手上原本有胎记,以刺青来掩盖。没有说这朵花的背后,隐藏着一段爱情。我没有告诉任何人,就像这段感情,到最后无疾而终,一样的惹人心疼。

  也许蔷薇注定是带刺的,而两个披上蔷薇的人,注定就要忍痛的相爱。第一次总是会遇到很多问题,很多困难,当两个人能够互相了解,互相体谅时,再痛苦都值得。但是当两个人都猜忌,都怀疑时,未来就变成一片空白。我们当初决定得太快,结束得速度也很快。个性不合,还有要面对大考的压力,我们决定,先全力准备考试,等考完后如果想再继续,再互相通知让对方知道。但是当我看到他手上的蔷薇不见了,有雷射手术的痕迹,我就知道我们的誓言也不见了。

  他决心除掉刺青 我执意保留它

  他最后对我说的话是:我可以选择要留下蔷薇还是要跟他一样去除它。因为是他提议的,所以他会像当初决定要刺时一样帮我负起责任,他可以像当初决定时一样负责花费,但是我告诉他:「我要留下它,因为我做什么事情都不会后悔!」话一出口觉得好像太重,我不想让他内疚,所以我又说:「希望你可以考上你理想的学校。」他说:「你也是。」我的初恋就此画下了句点。

  人一生的初恋就只有一次,我从来就不期待它是完美的,是天长地久,是有始有终的。但我知道我的初恋是刻骨铭心的,也许有人会觉得我何不像他一样把刺青除去。但是我不希望我的秘密初恋到最后没有一点证据留下来让我怀念,让我记得:他曾经是美好的。

  只是……我要开始找工作了,像这样刺青的手,真是难找工作耶!糟糕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8 06:59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oung于2005-04-28 06:59发表的 蔷薇刺青:
转贴/Burberry羊


这段秘密初恋结束了,手背上的刺青耀眼的记录着这段美好时光!

.......
我觉得很多东西不要因为什么就去刺青
因为这样子很不好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0-08 19: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