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nstinct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2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It's business or personal?
★ 爱情是business,擅用商场守则,懂得在转盈为亏之前,放手

转寄陈丰伟的电子报<女人真的比男人需要爱情?>,朋友回覆的信件却写道──

看完,脑袋闪过「女人,是一部恋爱史」。

到过西班牙吗?

听说那儿的旅馆,其中所有的东西都是自备的。

而爱或许就像西班牙人的旅馆,深陷前要备妥很多东西的!

呵呵……爱情终究是不是原本就是一种独脚戏呢?!

女人,是一部恋爱史?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不过,以「婚姻」作替换,也还满贴切的。

身边的朋友,无论是否达到所谓的适婚年龄,大部分都仍然渴望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居多,而爱情,随着年纪的增长也逐渐消融,而我,如果可以,大抵只打算谈一辈子的恋爱,对于婚姻,那是太高的门槛,我没勇气跨入,也不想进门。

那是我最大的能耐。

前些天夜里,不知何故,突然想起多年前陪旧友赴的一场盲约,当时赴约的男配角,对于年逾三十的女人,语多揶揄,谈吐之间,虽没任何诋毁的字眼,但是那股态势却昭然若揭,惹得我十分不快,我也不惶多让,立即反唇相讥,却只换来一句,「因为你还年轻,没法体会」。

那年,我二十五或二十六,朋友已逼近三十或是逾越,我无法确认,但是,那样的男子,仗势着自以为是的优势(任职公务,薪酬颇优,生活无虑,有屋有车),高谈阔论,而我早已一股浊气涌上,莫非碍于礼节,铁定拂袖而去。

尽管,我和男配角已经有剑拔弩张,男女主角倒是一派无事般,淡淡话着家常,还真有点「皇帝不急,急死太监」况味。

然而,半年时间不到,我收到朋友的红帖,新郎竟是男配角!

我简直吓傻了。

这是怎么回事?

只能说,一切都是命中注定,而置身幸福之中的新娘,也没忘记把幸福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因而,开始积极拉拢我和当初赴约的男主角,教我完全不知该如何对应。

婚宴那天,我们一群女同事围坐一桌,竟然卯起来狂饮,当场让公司少得可怜的几位男同事看傻了眼,从不知这群朝夕相处的女人如此善饮,着实吓坏了。

那天,我们一群女人,像约好了似地,爱情通通处于失意中,因而藉酒装疯,开始痛饮,散场之际,我已经步履蹒跚,碰到一群伴郎,还被偷袭了面颊,我执意要回家,却让同事给拉到了ktv,我只唱了一句,就丧失意识……

隔天,我还气呼呼地质问新郎谁是凶手,趁觑偷吻!

此刻回想当时的画面,忍不住微笑。「人不痴狂枉少年」,可以这样看待这件荒唐事?不能,只是心碎得太细……刺进了血肉,再拔不出,在心上形成颗颗肉瘤,会不会有一天恶化成癌?!

女人,是一部恋爱史,是婚姻的序曲,婚礼是过门鼓声,带往另一段主旋律,和弦可以延续也能改头换面,过门鼓是一个转折,变化可以无穷、不拘。

女人的爱情同婚姻画上等号关系,男人的选择性(选择「性」?!呵呵呵)多一些,就像《教父》电影中(虽然我只看过第二集)知名的台词,it’s business not personal.(希望我没写错啊),婚姻、爱情、性可以有多种排列组合──It’s business not personal.

呵。

也许三者对于男人而言都是business,至于personal可能是另一个,也许是父母也许是自己也可能是真正的business。

有可能吗?

我没有答案。

但是身为女人,我的确想不想再把爱情和婚姻归类为一体两面。至于性事,依旧被包含于爱情婚姻之中,无法独立生存。

这算不算是另一个形式的女权?

因而,对于爱情,身陷之前是否要备妥很多东西?也许不用,记得离场之前把心带走就好。

It’s business not personal.

爱情之于女人也许可以是 business,但不是真正买卖交易,只是一种心态,擅用商场守则,懂得计算投资报酬率,何时该进场投资,怎样获利最高或者可以生存,并且懂得在转盈为亏之前,放手。

投资总是有风险,心是指标,界定了不可逾越的范畴。那就是 personal了。

至于是否是场独角戏码,那也是personal端看你打算导演怎样的一场戏,要有大卡司还是希望成功卖座,亦或是玩得痛快,导过演过过足瘾就好。

It’s personal.

也或者任何情感都是一段独角戏码。我们在每一次对应中,搜寻心底渴望的声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22 14: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156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